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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18:07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浏览量:4383

  12日,在由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和汕头大学主办的纪念《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50周年暨司法面临的挑战学术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2000年年初至2007年年底,只有12个外国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自1987422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必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建立了报告制度。


  在2002年至2006年间,有9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但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承认及执行的就有4件。


  万鄂湘指出,近年来,面对公约执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采取了更为开放和务实的观点。


  “该司法解释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扩展到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肯定了以信件往来、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万鄂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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