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采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量:4092
导语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胜出只是胜利的开始,并非最终胜利,而是揭开执行大战的序幕。反之,被一国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也远非世界末日,被一国不予执行乃至撤销的仲裁裁决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案中,中国香港企业取得的胜诉ICC仲裁裁决虽因涉嫌腐败被法国法院不予执行,但其先后在瑞士法院撤裁程序、英国法院执行程序中成功胜诉,最终促使法国最高法院发回案件,并在重新审理过程中获得法院执行命令,可谓一波三折,足以作为经典教材。本期文章梳理本案的若干关键程序经过。
2023年3月14日,凡尔赛上诉法院驳回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以国际公共政策为由提出的不予执行抗辩,准予执行中国香港企业亚历山大兄弟公司(ABL)取得的ICC胜诉裁决。这是ABL与阿尔斯通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的最新动态。ABL继取得瑞士法院撤裁程序、英国法院执行程序的胜利后,再次在法国执行程序中成功反转。
本案索引为:Alstom v Alexander Brothers, Case No 21/06191 (14 March 2023)
一、因涉嫌腐败,中国企业胜诉ICC裁决被巴黎上诉法院不予执行
2019年5月28日,巴黎上诉法院对中国香港咨询公司ABL取得的ICC胜诉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执行该裁决将会奖励腐败行为。法院认定:ABL没有办事处或雇员;且耗费数百万美元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获取机密信息;此外,这些付款是ABL的唯一收入,90%直接转移给其三个股东,而所有股东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法院还认定: ABL的账目不透明,因此难以确定这些款项的分配;ABL购买了昂贵的艺术品和家具,但未登记为公司资产;阿尔斯通是在竞争公司提出更好报价的情况下取得第三份合同,且是在最终结果公布前几天就得到内部通知。法院认为,以上所有这些因素足以提供严谨、准确和一致的证据,证明阿尔斯通向ABL支付的佣金是对中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资助和奖励,特别是因为阿尔斯通明知竞争的公司提供了更好的报价情况下仍然中标了该基础设施项目。因此,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对腐败活动的奖励,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此外,法院指出,尽管阿尔斯通和ABL均未受到中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但项目涉及的中国铁道部长刘志军与副总工程师张曙光都因腐败于20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最终,巴黎上诉法院撤销了执行令,并命令ABL公司退还阿尔斯通支付的所有款项。该案索引为:Paris Court of Appeal, Pôle 1, Chambre 1, No. 16/11182 (28 May 2019)。参见:采安仲裁 | 法国案例:涉及腐败,中企ICC胜诉裁决被不予执行
本案在仲裁业界广受关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力。
ABL就巴黎上诉法院判决向法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巴黎上诉法院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凡尔赛上诉法院重新审理。
二、瑞士联邦法院拒绝以涉嫌腐败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2016年,阿尔斯通以两个理由向瑞士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一个理由是裁决违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e)条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其依据是阿尔斯通付款后可能受到刑事起诉的风险以及阿尔斯通违反合规政策的情况,实质上与向仲裁庭提出的抗辩一样。此外,阿尔斯通还辩称,仲裁庭侵犯了阿尔斯通陈述意见的权利,违反了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瑞士联邦法院认为其仅能限于根据裁决中记录的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并指出,即使事实认定“以明显不准确的方式作出或违反法律”(“were established in a patently inaccurate manner or in violation of the law”),法院也没有纠正或补充事实认定的管辖权。因此,不考虑裁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外的事实。瑞士法院表示,仲裁庭认为阿尔斯通“隐含的腐败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无法重新审查该决定。法院还注意到,阿尔斯通没有证明在案涉协议方面存在腐败行为。最终,瑞士法院驳回了阿尔斯通的撤销裁决申请,并拒绝调查涉及腐败的事实。关于公共秩序的论点,瑞士联邦法院解释说:“仲裁庭在分析了上诉人向其提供的证据要素之后,认为这一指控没有得到证实……这一结论来自对证据的评估,本法院无法重新审查。” (the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having analysed the elements of proof that the appellants had provided to it in order to support their implicit allegation of corruption aimed at the respondent, considered that this allegation had not been proved… Such a conclusion arises from an assessment of the evidence that this Court cannot re-examine.)
三、英国高等法院拒绝以涉嫌腐败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20年6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庭作出判决,驳回阿尔斯通不予执行ICC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中,阿尔斯通没有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并且,“总体而言,欧盟的基调是反对腐败的。但除了洗钱领域外,欧盟还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或规则。在本案所关注的相关国际腐败问题上,欧盟让各成员国自行采取认为有利的措施。简而言之,没有适用的强制性规则或公共政策”。(the EU has, in general terms, set its face against corruption. But aside from the area of money laundering it has not put in place mandatory laws or rule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of the kind in focus here it has left it to the individual member states to adopt what measures seem good to them. There is, in short, no applicable mandatory rule or public policy.)
本案索引为:Alexander Brothers Ltd (Hong Kong SAR) v Alstom Transport SA & Anor [2020] EWHC 1584 (Comm) (18 June 2020)
四、发回重审后迎来大反转,凡尔赛上诉法院拒绝以涉嫌腐败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的核心问题仍然是裁决是否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阿尔斯通要求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20条和第1525条,撤销准许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理由是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
凡尔赛上诉法院作了如下分析:
1. 关于服务证据不足的问题,三份顾问合同都在第4.1(d)条中规定了提供服务证明,其中第三份合同的第4.1(d)条比前两份合同更严格。根据证人的说法,在仲裁庭的听证中可以看出,在仲裁程序之前,阿尔斯通从未指责ABL没有提供服务证明。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顾问合同范围内提供的服务证据足以证明ABL为阿尔斯通的利益提供了服务。此外,在仲裁程序之前,阿尔斯通并没有发现任何可以抱怨的地方,并向ABL支付了第一批款项。
2. 关于机密文件和信息问题,尽管ABL提供的这些文件具有战略性质,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文件是通过贿赂、任何好处或不公平做法换来的。
3. 关于向上海S公司的付款问题,阿尔斯通认为该款项是腐败的表现,法院认为这一说法没有根据,因为阿尔斯通在执行与一号线延长线有关的合同时就被告知上海S公司和ABL之间的联系,因此,阿尔斯通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腐败的迹象。
4. 关于上海地铁二号线的合同授予阿尔斯通及其合作伙伴的问题,没有任何内容证明ABL郭女士使用了腐败的方法来说服公共采购方,使用 "然后 "不足以表明关于备件价格的谈判是在合同授予后进行的,特别是郭女士用中文,她的电子邮件是由阿尔斯通翻译的。
5. 关于ABL公司账目问题:注册会计师报告认为,ABL财务报表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了公司事务状况以及截至该日的损失和现金流,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适当编制。ABL公司的账目不存在任何构成腐败迹象的违规或缺陷。
6. 关于ABL的人力和物力不足问题,法院认为阿尔斯通主张的ABL人力和物力不足并不成立,因此不能被视为腐败的迹象。
7. 关于ABL薪酬的不相称性问题,法院认为其报酬比例符合国际标准(约为合同的2%),并且考虑到合同的期限(超过8年:从2004年8月26日至2012年9月底),该报酬具有合理性。
8. 关于是否涉及腐败犯罪的问题,自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国家和公共实体内部以及主要私营公司的领导层开展反腐运动。然而,没有证据表明ABL或其任何成员因腐败或任何其他违反廉洁的行为而被定罪。仅仅是ABL郭女士在执行第一份合同期间与张曙光先生会面并不足以构成严重和具体的腐败证据,张曙光先生后来被判定犯有与ABL无关的腐败罪。
综上,阿尔斯通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构成明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腐败的准确、严重和一致的证据,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执行。
本案中,凡尔赛上诉法院也明确了审查是否符合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概念时所适用的相关标准:1997年12月17日的《经合组织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将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针对向外国公职人员 "提供 "贿赂的国际反腐败公约。法国于2000年7月31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于2000年9月29日在法国国内法中实施。2016年12月9日法国《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生活现代化》的第2016-1691号法律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发现在法国或国外实施的腐败或权钱交易行为,这些措施将由法国反腐败机构(AFA)监督。上述规定即便在有关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仍然适用,因为法国法官评估是否符合裁决当天的国际公共政策时将予以适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国法院是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律、立法和监管标准来审查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概念,并不是就仲裁裁决的实体审理上诉,而只需评估裁决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国的国际公共政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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