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28 浏览量:3789
案情简介
白帆公司请求称:2021年9月20日,白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顺航公司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书》,白帆公司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顺航公司在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向白帆公司提出索费要求,并以扣留白帆公司货物为手段,持续胁迫白帆公司按照顺航公司的要求交出索费额。白帆公司最终被迫无奈的向顺航公司交出了419,704.49元(人民币,下同)的索费额。顺航公司在收到索费额之后才放货给白帆公司。白帆公司认为:顺航公司的不法索费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白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财产。”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顺航公司向白帆公司返还419,704.49元。
顺航公司答辩称:1.因为白帆公司报关原因,海关查验导致货物从2021年9月25日装到2021年12月9日。涉案业务费用的发生是白帆公司造成的。2.运杂费计算方式及明细皆提前告知了白帆公司,并且顺航公司出具了书面的《付款协议》,费用数额真实有效。3.顺航公司在白帆公司拒绝支付运杂费的情况下,依法留置了涉案货物,没有对其构成任何胁迫。顺航公司依法行使留置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构成不当得利。综上,白帆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白帆公司的仲裁请求。
02仲裁结果
驳回申请人白帆公司的仲裁请求。
03专家意见
本案中,白帆公司与顺航公司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白帆公司应按时将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递交给顺航公司,确保货物的正常清关、运输,若因白帆公司未能及时将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递交给顺航公司而产生相应费用,白帆公司应自行承担。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白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将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递交顺航公司,导致货物不能按时清关、运输,并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根据顺航公司提供的证据,顺航公司一直在催促白帆公司提供相关报关文件,顺航公司人员也多次告知白帆公司因白帆公司延期提供文件会产生大量费用、造成损失,白帆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顺航公司索要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顺航公司因白帆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而扣留到港货物,系行使留置权且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因行使留置权而产生的国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转运费及堆存费,属于行使留置权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白帆公司负担。尽管白帆公司声称该行为是受到胁迫而作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了胁迫。综上,白帆公司的仲裁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对于白帆公司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
04哈仲提示
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普遍会约定委托方需要及时准确的将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递交给受托方的相关条款,确保货物的正常清关、运输,若因委托方未能及时将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递交给受托方而产生相应费用,委托方则有可能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