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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5:20 作者:蒋安杰 聂潍 浏览量:4876

近日,上海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多元文化视角下的ADR与仲裁”国际论坛,本次国际论坛邀请了多位中外专家学者,纵论ADR与仲裁的新发展。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中文译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是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ADR最早起源于美国,而后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本次论坛的第一个主题“ADR的新动向”的讨论中,来自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院的朱迪斯·绍尔教授介绍了美国ADR的情况,并强调了调解的重要性。他认为:调解的优点首先在于调解是自愿性的,当事人可以作出自由选择,其次调解的双方不像诉讼那样是对抗式的,最后调解能帮助当事人进行沟通。
  在美国,调解有以下三类:一,评估型调解,更像仲裁。由调解员告诉当事人怎么做,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二,交易式调解。调解人限制方式的选择范围,起引领作用;三,交互式、互动式调解。调解员促成当事人的相互作用的变化,当事人要怎么谈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评估式的调解接近于仲裁,而交互式接近于谈判。交互式的调解当中要特别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交互型的调解模式认为要改变评估型调解中调解员的作用,其特征就是在调解过程当中,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由调解的介入人来决定。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ADR与仲裁研究院院长沈四宝教授多年从事仲裁员工作,他从自己亲身经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指出调解的好处——从仲裁转成调解能降低成本。中国的调解一般采取机构调解,商事调解一般采取联合调解。与西方不同,我国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充满着调解的机会。我国去年民商事案件650万件,调解案件7万件,我国有209家仲裁委员会。在中国,人们习惯于通过仲裁解决问题。沈教授认为,要在工作中凸显出调解的长处。
  日本和韩国是广泛采用ADR的国家,本次论坛的第二主题“国际视野下的ADR”的讨论阶段,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的和田喜孝教授介绍了日本ADR的发展。他指出由于日本的律师数量有限,人们遇到纠纷不会直接寻求律师的帮助,而会去直接寻求ADR的帮助。日本为进一步推行ADR的运用,制定了新的ADR法案。该法案由政府要求、法院决定,主要是为了促进私人调解,但仲裁不包括其中。但根据这个法案,ADR要提供法律上的争端解决方法。日本法律界认为ADR是个法律概念,由司法部门对ADR机构提出认证,并要得到律师的监督。如果没有律师监督而开展ADR服务的话,则面临被逮捕的风险。此外日本还特别关注调解员的法律背景和他们的权威性。
  ADR的影响日益广泛,而中国的司法系统对调解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视,当前正是中国融入调解发展国际潮流的大好机遇。在论坛的第三主题“作为制度创新的调解”的发言中,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福华认为,调解的现代化是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这是因为,首先全球的交往和国际贸易需要调解制度。其次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宏观层面上有很多不同。中国属于国家调解的模式。调解是纠纷解决的根据,并带有鲜明的工具性,维护稳定并承担纠纷解决者的角色。大陆法系国家调解是公共服务,因此调解是免费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调解是收费的。
  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副院长瞿琨通过研究上海社区纠纷解决机制,认为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国的调解制度有悠久的传统和影响。是传统“和合文化”的积淀,也具有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内涵,对于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不仅对于化解当下中国的社会纠纷有意义,也向世界传递着纠纷解决的中国智慧。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李燕兵从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新形势切入谈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性多元调解机制。当前涉诉性案件的比率仍然较高,虽然有逐渐下降趋势,但数量一直处于高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调解是其中的一种新方式,其要求依靠党委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社会各方,由法院主导,并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来解决矛盾。
  除了调解,仲裁同样是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本次论坛的最后一个主题“全球化下的仲裁与仲裁全球化”的探讨中,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剑指出,当代中国正进行着空前的变革,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之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矛盾激化,仲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显得格外重要。他认为仲裁同样包括调解具有的特点和优点,如简易而灵活、双方当事人有高度自主性、当事人履行有自觉性、有利于维护经贸交往,除了调解不太讲究程序而仲裁讲究之外;而仲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但一旦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机制中,仲裁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较之于其他民间调解形式,仲裁更具独立性,专业性,能够更好的解决纷争。
  通过中外专家的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调解为代表的ADR和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当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国内背景下大有可为。

转载自武汉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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