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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6:57 浏览量:4467

本报济宁讯 3月15日,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包括“闹心的房产”、“无效的担保”、“物业费之争”等在内的2012年十大仲裁典型案例。

“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快捷、费用低、不公开审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特点。”市仲裁委副主任陆亚东介绍,自1999年市仲裁委成立后,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去年仲裁委共受理案件521件,争议标的额1.85亿元。当年审结案件355件,其中调解结案229件,案件审结率68%,调解和解率65%,自动履行率81%。

“处理时间短、实施效果佳,现在民商事案件很多都会选择仲裁。”陆亚东说,市仲裁委今年从贴近民生的角度选取了10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比如,投保时因为不了解具体条款而遭遇赔付难;民间借贷不只是签了借条就可以,还有一些手续必须具备;租出去的房屋被对方改变了用途该怎么办等,都很有代表性。“这些案件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除了案例分析我们也进行了相关提醒,既让大家了解仲裁同时也学习法律知识。”

“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仲裁案件要在3个月内做出裁决,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两个月内裁决。”陆亚东解释,最重要的是,仲裁结果是“一裁终局”,一旦做出裁决就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再次起诉、上诉。

为了确保仲裁双方满意,每一次审理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从339名仲裁员中选择一名,双方再共同推选一位首席仲裁员,如果意见不一致将由仲裁委推选首席仲裁员,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仲裁员选拔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三八两高’。”陆亚东说,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离退休法官,曾任审判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以及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典型案例

房子未经综合验收

开发商应交违约金

张先生在2008年1月8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除约定交房期限外,还约定了交房时房屋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张先生按约定交齐了房款,开发公司却没有按期交房。拖了一个多月,售楼处打电话通知交房。张先生因其没有出示任何证明综合验收合格的文件,因而拒绝接受。双方就“综合验收”争执不下,2009年7月28日,房地产开发公司终于拿到了综合验收合格的文件,双方办理了交、收房手续,但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协商未果。

2010年7月27日,张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658.74元。但开发公司只承认延误了一个月的交房时间,只愿意承担一个月的违约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所谓的“房屋综合验收”应该是除包括建设在内的五方竣工验收外,还必须通过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商铺如果不通过消防验收就无法正式营业。双方当事人既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公司就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把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房人,开发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构成违约。

市仲裁委审理科科长刘亚男介绍,近几年“房屋综合验收”成为房屋交付时必须确保的一项,但很多市民对于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可能会产生遗留问题。刘亚男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接到入住通知的时侯,要注意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通过各方面验收,是否能正常居住、安全使用。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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