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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5:05 作者:闻戈 浏览量:4871

WTO: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2012130日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铝土矿、焦炭、萤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九种原材料出口政策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三方指责中国:对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品生产的铝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从而推高了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并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了所谓的不公平优势。这些国家指控称,它们本国的制造商被迫为这九种原材料进口支付更高的价格,这使它们从钢铁到电池、化工、陶瓷等多种行业处于不利地位。

 

世贸组织根据争端解决程序,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专家组于201175日发布报告,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粘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同时专家组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对于专家组报告,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了上诉。

 

WTO上诉机构宣布维持此前对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政策的裁定,称中国不公平地限制了广泛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业的九种原材料的出口。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对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WTO称,中国必须马上降低这些原材料的出口关税,并解除出口限额,以符合其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据悉,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报告与专家组报告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生效裁决。

 

商务部:将认真评估世贸关于原材料出口争端裁决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后,商务部表示并未反对该裁决,只是低调表示“遗憾”,称将认真评估世贸关于原材料出口争端裁决。这意味着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将不得不遵守WTO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欢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20条的解读错误等。同时,对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GATT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中方感到遗憾。

 

该负责人指出,出于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自然资源的需要,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并不断完善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特别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管理。中方认为,世贸组织规则既强调贸易自由,也允许成员采取必要手段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目标。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美国贸易代表:这是美国的一次巨大胜利

 

对于WTO上诉机构的裁决,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Ron Kirk)在一份声明中称,WTO的裁决为一次巨大胜利,保证了美国的核心制造业能获得所需的原材料,并在公平环境下进行竞争

 

稀土:下一个目标?

 

欧盟随即要求中国放宽对稀土原料的出口限制。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称,现在中国必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国对包括稀土在内的整个出口制度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的规定。这暗示了欧盟有可能向WTO起诉中国稀土出口政策。2011年年中,美国和墨西哥已经向WTO提交了一份敦促中国取消稀土出口限制的报告。

 

外界一直猜测稀土将成为WTO裁定的下一种原材料。随着过去四年以来中国政府逐步收紧稀土出口配额,欧盟、美国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等国多次公开反对中国的稀土管制政策,因为全球90%以上的稀土来自中国。稀土是生产电脑、手机、混合动力车和涡轮机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欧盟和美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就稀土问题向WTO投诉中国,但此次欧盟紧随WTO其后发布要求中国放宽稀土出口限制的声明,证明这些国家希望利用在原材料案上的胜利说服中国政府修改稀土出口政策。

 

法律后果:保护稀缺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例外抗辩将难以为继

 

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立案以来,该案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该案的裁决虽然不会是后案必须遵循的先例,但是它所阐述的原则将会对后案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标杆意义。特别是对涉及自然资源出口限制(包括征收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要求等)案件,其意义更不一般。

 

目前,欧美诸国已经把目光转向了我国的稀土出口管制政策,并有借WTO上诉机构裁决进一步向中国施压甚至向WTO投诉的可能。如果中国继续以WTO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例外条款作为维护出口限制政策的抗辩理由,其结果将可想而知。因为在本案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中国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要超越于关贸总协定的例外规定(即国家为保护稀缺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可以就出口采取征收出口税和其他限制)。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曾承诺解除所有出口限制,包括对工业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当年的承诺已经成为中国对外承担的现实的国际义务,现在若不履行承诺会被WTO和其他缔约国视为违反加入WTO所承担的义务,很容易引发更多的国际纷争和报复措施。所以,如何从本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考虑可能的应对措施,是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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