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本站记者 浏览量:5523
法学家赵秉志:吴英案难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从定性上难以认定集资诈骗罪,从动机和行为两个构成要件上考虑,其借款对象都是熟人,而该罪应面向社会公众有非法集资目的,其资金大部分用于了投资经营,动机难以认定。从量刑上看,吴英也罪不至死,我国金融体制有漏洞,其资产认定的处理有明显问题,同时,借款人都有投机心理,加之其坦白情节,使该案难以量刑。从民意上看,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同时,司法也应考虑理性的民意,保障民意诉求,引导理性诉求。从立法上看,其他金融犯罪都已经取消死刑,唯独集资诈骗罪为特例,不符合国际潮流趋势和我国立法改革方向。
法学家储槐植:吴英案发生的背景是有问题的经济体制
吴英案发生的背景是有问题的经济体制,吴英绝非最大恶疾,没有犯罪动机,且有坦白情节,其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高法复合须刀下留人。
法学家周道鸾:废除或取消非法集资诈骗罪死刑
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开放,民企融资困难,一般都是通过集资和高利贷手段。死刑只适用于暴力性犯罪,保留该罪死刑与“取消其他金融犯罪死刑”的立法目的不一致,量刑出现失衡,建议将法定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
法学家黄京平:死刑政策应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下位
死刑政策应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下位,应随之调整,我们要更多考虑该罪背后的环境状况,以及该案的特殊性,考量其特殊时期,应当审慎。另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差序信托,即民间向亲人借钱,差序经营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建议选择死缓。
法学家梁根林:吴英案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命运
该罪的三方包括出资方、融资方和借款人,其中融资方为应打击对象,而吴英处于借款人地位,打击她不利于金融发展。吴英案有很多疑点,诈骗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可是该案存在被害人明知被骗,却仍愿意被骗的现象导致认定困难。即便认定为该罪,也很难认定就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情节,鉴于立法与司法的一致性问题,我们也不能毫无例外地使用死刑。二审裁定说理不充分,在财产评估、估算拍卖问题理清前杀人不合理。
法学家阮齐林:疑难案件死刑立即执行将无法对历史交代
吴英的骗不典型,资金来源不典型(来源于乡里之间),资金用途不典型(大部分用于还息),资金漏洞是因为无知,而非狡猾,吴英下线的危害不是吴英造成的,适用死刑也不能单纯从数额上认定,本案量刑不符合立法原意。社会舆论背后显示本案另有隐情,可能受到利益集团操控。民企如何融资?走投无路发展处地下金融,尤其存在的合理性。
法学家陈光中: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贪官污吏罪行滔天可暂保留,判吴英死刑的罪名也应取消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讨论过,下次刑法修正首当其冲修改这条。即使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尽量不适用,为取消作准备。
经济学家韩志国:吴英案表明中国已到三大转折点
吴英案引起整个社会空前关注,表明中国社会已到三大转折点:多元经济与国家垄断的对决已到转折点;发展诉求与僵化制度的对决已到转折点;正义理念与威权观念的对决已到转折点。间接融资主要为国企服务,股市融资又数量有限;如没有民间金融,民营经济就很难发展。
张维迎:吴英案说明中国距市场经济还很远
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至少还有200年。中国经济建立在特权上,而非权利上。中国获得融资是特权,而非基本权利,向吴英借款的人都不承认受骗,吴英财产在本人未同意下被强制拍卖,这是对财产权不尊重。若干年后回首今天,将是经济上黑暗时代。
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刀下留人
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今天我们救下吴英,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救我们,包括诸位法官。大人勾决的朱笔只要现在停住,就是为法治积德,也是为自己积德!
学者徐昕:有个女孩名叫吴英
如果她不是被绑架,如果她不是被抓,如果她的资产不是被贱卖,如果拿到房地产翻倍的一二年后再卖,如果她不是举报官员受贿,如果她只是举报湖北的官员,如果她没有赶上整顿民间金融秩序,如果处在一个司法独立和公正能得以保障的时代,她,决不会遭此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