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550
中国贸仲/海仲代表团成功访问丹麦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为团长的的贸仲/海仲代表团一行8人于2011年5月25日上午访问设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双方就BOMCO2007年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的合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出席会谈的中方代表团成员还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蔡鸿达、陈波、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处长高小五、上海航运交易所副总裁王坚敏、上海海事法院庭长倪勇等。BIMCO方出席会谈有BIMCO副秘书长Soren Larsen、文件委员会主任/比利时海商法副主席Karel Stes、造船文件起草小组成员/保赔协会前任主席Nils-Gustaf Palmgren、造船文件起草小组成员/英国英士律所律师Chris Kidd、亚洲事务所负责人Jo Nielsen以及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Wayne Zhuang等。
会谈中,双方就中方此前曾提出的BIMCO标准新造船格式合同所涉及的船舶建造纠纷解决的适用法律、争议仲裁地以及技术标准补偿、简易格式合同、船舶设计责任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鉴于国际造船中心已经转移至亚洲,目前 BIMCO新造船合同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以英国法为默示选择的争议解决适用法、以伦敦仲裁作为默示仲裁条款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将船舶建造地作为适用法律的连接点,拒绝在船舶建造国仲裁解决争议,显然不符合国际航运及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不利于合理保护造船企业的权益,不利于国际造船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国际造船市场的转移,亚洲区域的造船企业在合同签约谈判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会日益增加,如果固守先前做法不变,BIMCO 的造船合同很难在亚洲有市场。中方建议BIMCO针对上述问题,适时对其标准合同予以修订,以适应亚洲市场需求。
BIMCO Lason副秘书长对海仲加紧制订/修改租船合同、救捞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船舶修造合同以及上海航运交易所制订的二手船标准买卖合同等工作表现出很大兴趣与关注,表示要加强与海仲的联络与沟通,希望能在中国海商法协会组织下到中国来扩展业务。李虎团长邀请BIMCO派员参加由中国海商法协会2012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大会。双方均同意在新造船格式合同等航运法律服务方面继续深入讨论,加强沟通与合作,争取双赢。
5月25日下午,海仲代表团还分别访问了丹麦船东协会和丹麦最大的海事律师事务所BECH-BRUUN,受到协会主任Rene Piil Pedersen和律所合伙人Jes Anker Mikkeisen的热情接待。代表团了解了丹麦船东协会和丹麦海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也介绍了中国海事仲裁、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海事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并探讨了彼此共同关注的问题。
(来源:CIETAC官网,2011-05-25)
于健龙副主任会见荷兰律师代表团一行
2011年5月25日,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会见了以荷兰西蒙斯& 西蒙斯(Simons & Simons)律师事务所Saskia Cathelijne女士为首的荷兰律师代表团。
于健龙副主任向代表团一行介绍了贸仲的历史、职能、受案数量等情况,并就纽约公约下在中国执行裁决的情况和法院相关规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情况、仲裁员换届、办案秘书工作、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等问题回答了客人的提问。
代表团成员共25人,均来自荷兰主要律师事务所。他们对贸仲近年的发展、在仲裁领域的实践以及案件程序管理等情况怀有浓厚兴趣,并建议贸仲多开展培养青年法律工作者的活动与培训。于健龙副主任表示希望有机会与荷兰方面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开启相互了解、共同发展的窗口。
(来源:CIETAC官网,2011-05-25)
冷海东副秘书长参加CIArb2011亚太地区大会并作主旨演讲
2011年5月27日至28日,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CIArb)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其2011年亚太地区大会。应CIArb会议的邀请,贸仲委冷海东副秘书长出席该会议并做大会主旨演讲。
冷海东副秘书长在主旨演讲中介绍了贸仲委在近年来的业务发展,并突出说明了贸仲委将国际先进经验与中国自身情况相结合在规则和实践中作出的创新和改革。在呼吁国际仲裁界人士携手创新以应对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的同时,也强调任何创新和变革不能脱离仲裁公平、公正的核心和根本,否则会妨碍仲裁这一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
此次大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投资与创新”,共吸引了近200名来自亚太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经贸界人士参加。会议共持续两天,议题分别包括:亚太地区国际仲裁的立法与实务的改革,国际仲裁的技术革新、国际仲裁的地区性机遇与挑战、国际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如何拟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及其对裁决执行的影响、国际调解的发展,以及从客户的角度看仲裁等。
专题会议的发言人分别来自亚太地区包括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和越南等地的知名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就以上各问题展开了热烈和深入的讨论。
会议开幕前,冷海东副秘书长还与澳大利亚司法部长Robert McClelland先生进行了友好会谈,简要介绍了各自国家的仲裁发展情况。
(来源:CIETAC官网,2011-05-28)
盐城仲裁委重视首席仲裁员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全面提升仲裁工作的质量,近日,盐城从现任206名仲裁员队伍中认真筛选、推举出22名优秀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程序的组织者和主持人,也是仲裁结果的决定者和公断人,直接把握着仲裁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决定着仲裁的质量。盐城仲裁委通过实施首席仲裁员制度、打造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发挥首席仲裁员的表率和排头兵作用,将盐城仲裁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推动盐城仲裁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仲裁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来源:盐城仲裁委员会,2011-05-31)
美国圣克拉拉大学法学博士生到访上海仲裁委员会
2011年5月24日,美国圣克拉拉大学法学博士生一行10余人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凯教授和孙平老师的带领下访问了上海仲裁委,了解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发展部和仲裁部的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来访客人,向同学们介绍了该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等情况,并就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上仲在中国仲裁制度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同学们也就各自所感兴趣的问题踊跃提问,上仲均为其做了耐心的解答。其后,同学们参观了仲裁场所。
(来源: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05-31)
广仲在东莞举办《2011中小型企业融资方案》讲座
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美国IBM公司协办的关于《2011中小型企业融资方案》讲座,于2011年5月31日下午在东莞伯尔曼酒店举行。首先,东莞分会副会长李珊介绍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及其东莞分会的发展历程、仲裁的优势、仲裁的执行力、仲裁条款等内容。之后,由本会美籍仲裁员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黄求新进行本次主题讲座。黄博士根据其自身的经验和对资本市场运作的理解,从融资上市的主要原因、美国资本市场的分析、上市的概念、股票的买卖、对上市场所的要求、上市的方法及成本、上市融资的步骤等方面,逐步深入探讨中小型企业是否需要上市、从上市中能获得哪些好处、在哪里上市最优、最优上市方案等内容,并且结合实际的案例和各种方案的实际成效向各企业代表进行实战分析和讲解,达到为企业答疑解惑的目的,圆满完成了本次讲座。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2011-06-01)
国际仲裁中心办公室增倍 黄仁龙:可吸更多机构来港
人民网6月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和法律界近年积极推动仲裁服务的发展,早前修订已沿用几十年的《仲裁条例》,希望加强香港的仲裁中心角色。律政司司长黄仁龙昨日于推广香港仲裁服务的酒会上再宣布好消息,政府将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额外地方,扩展其位于交易广场第2期的聆讯及办公设施,使现时的办公室面积可扩大一倍,以应付整个地区的仲裁服务使用者的需求,包括来自内地的需求。“新《仲裁条例》生效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扩大办公地方后,香港在提供最佳的仲裁软件和硬件方面,均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律政司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昨日合办推广香港仲裁服务的酒会,黄仁龙于会上表示,特区政府有决心与业界共同努力,推动香港发展为亚太区内首屈一指的仲裁中心,因此决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额外地方,令办公室面积倍增至约1,270平方米。“增设聆讯设施后,我们亦可吸引更多国际仲裁机构前来香港,情况就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两年前在香港开设分处一样”。
新《仲裁条例》已于昨日生效,黄仁龙认为,新规管架构令仲裁充分发挥其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潜能,并加强香港作为区内国际仲裁枢纽的实力。新条例订立清晰的政策,规定法庭只可在条例明文许可的情况下作出干预。
他又说,新的《仲裁条例》保障仲裁程序及相关法院聆讯的保密性,平衡保障仲裁保密性与保障仲裁各方的其他实质法律权利。虽然条例一般禁止披露关乎仲裁程序及裁决的资料,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让各方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保障或体现他们的法律权利,或强制执行或质疑某项仲裁裁决,则可披露该等资料。
黄仁龙相信,虽然有了硬件和软件的提升,但人才肯定仍然是香港能否成功推动仲裁服务的最重要关键,“如我们未能与各位顶尖的法律及仲裁专业人员紧密合作,香港根本无法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范畴脱颖而出”。
至于新任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王桂埙则表示,中心将投入额外资源推广新的《仲裁条例》,包括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举办研讨会和讲座,并与业界组织、商界、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紧密合作,了解和配合他们在解决争议上的需要。
(来源:人民网,2011-06-02)
(编辑:王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