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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来源:黑龙江日报 浏览量:2569

今年,哈市首次引入仲裁机制解决供热纠纷,要求供热单位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居民如果遇到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或其他与供热企业方面的矛盾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但据媒体报道,这个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效果并不理想。因为供热单位拒绝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仲裁无依据,居民通过这一办法维权很难。


签订供热合同,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解决供热企业和居民之间的争端,这是个非常好的思路。在这个机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双方要签订供热合同,否则就无从谈起仲裁。而作为矛盾双方中强势的一方,供热企业是不愿给自己戴上“紧箍咒”的。当被问起如果供热企业不签订合同怎么办时,包括供热管理部门在内的所有督办机构都没有说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这件事让笔者想起一个寓言故事:一群老鼠聚在一起苦思冥想研究对付猫的办法,一个老鼠想出了一个让大家拍手叫好的办法,就是给猫的脖子上挂一个铃铛,这样猫行动的时候老鼠就有准备了。可谁来给猫挂上这个铃铛?这个问题难住了所有的老鼠。最后这个办法只好不了了之。在现实中许多政策也是如此,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谁来落实却成了最难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应该落实政策的部门和人员不去落实,你拿他也没什么办法。特别是发生利益关系的双方力量对比比较悬殊的时候,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契约中往往容易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如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约束,虽然也有许多规章制度,但面对许多开发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却只有“违规”的定性而没有制裁办法,所以消费者吃亏上当事件屡有发生。又如对非法运营的“黑车”,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措施,但对于制裁“黑车”不力造成的后果却没有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所以媒体报道某地区甚至出现“黑车”与合法车辆数量大体相当的状况。


这些年,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和运转,以及居民和用热单位交费,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想了许多办法,如供热分户改造更多是为了便于热费计量和控制,申请调整供热价格是为了增加利润和投入,甚至还有个别供热企业为了制裁不交费的用户而不惜采取给整栋楼停止供热的极端做法。这些措施实际上都是供热企业针对用热消费者的制约。这些措施,有的在情理之中,但也有些做法存在争议。关键问题是,供热企业之所以能够针对用热的居民采取上述办法,是因为这些企业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力达到自己的目的。


按道理说,消费者采取措施制约供热企业保质保量供热也是理所当然的。双方都是“热”这个商品的市场主体,应该形成互相制约、平等协商的机制。可是到目前为止,用户方面对供热企业的制约措施还是太少了。关键原因就在于居民对供热企业的制约能力太弱,即使有了“供热合同”这样的好办法,也难以实施。而能够制约供热企业的政府部门又与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信人们还记得去年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时的情景,当出现利益之争的时候,供热企业往往有政府在后面撑腰,而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则缺乏与之对等协商对话的力量。


这件事提醒我们,制定政策不能仅限于“看上去很美”,还要考虑它的可操作性。否则很多动人的政策就有可能变成“半截子”工程,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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