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浏览量:1346
最高人民法院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
(202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024年9月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同比增长5%;加强仲裁监督,裁定撤销仲裁裁决552件,同比持平;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69件,同比增长16.9%,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2023年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成果,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和尺度,提升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本年度报告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系统展示本年度仲裁法律法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新突破、新进展。第二部分是2023年度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数据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特点和趋势。第三部分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主要根据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结合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选报的案例,对审查思路与裁判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
本年度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合作编写,在对人民法院2023年度办理的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进行梳理统计的基础上,对案例样本进行了数据化处理与研究,力求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为法官、仲裁员、研究人员提供最前沿、权威的仲裁司法审查参考读本。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支持仲裁机制创新发展,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为提升我国仲裁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建议,其中就对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将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仲裁裁决,由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第三百零四条将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由修改前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上述措辞的修改,将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修改为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与《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保持一致。
2023年9月7日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是继2023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仲裁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之后的又一次立法推进。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司法部牵头起草的仲裁法修订草案被列入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法的修订,组织专门力量深度参与修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多次与司法部相关部门座谈交流、共同调研,并选派资深法官参加司法部的仲裁法修订专班。司法部先后五次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均得到全面的意见反馈。
围绕本次修法中讨论的仲裁机制体制性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牵头,于2023年8月完成《关于新形势下推动仲裁健康发展的调研报告》。该报告针对仲裁业发展的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推动仲裁法修改,破除仲裁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行政机关监管、监督职能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仲裁机构自身改革;优化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建立虚假仲裁的预警和防范机制,赋予案外人救济途径;建立仲裁工作会商机制,共同健全仲裁司法监督机制、沟通交流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鼓励仲裁依法创新工作方式,提升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六个方面建议,积极支持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三)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仲裁司法审查的豁免例外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该法的制定,参与条款论证、提出意见建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对于需要法院审查的下列事项,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仲裁裁决的撤销;(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该条有关仲裁司法审查管辖豁免例外的规定将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仲裁纳入调整范围,与我国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保持衔接。
(四)体育法为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奠定法律基础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出台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新增六十多条,修改条文超过百条,创设了体育仲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参与该法制定讨论,提出相应意见建议。该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体育仲裁制度的正式设立,完善了我国体育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保障。为贯彻和实施相关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于2022年12月25日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制度成为现实,为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纠纷、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该条首次就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涉仲裁协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适当灵活的程序设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避免债务人利用仲裁协议妨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也尽量维护和尊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机构借鉴国际有益规则,探索机制创新,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仲裁高质量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文件、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等,为仲裁机制创新提供有利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仲裁改革创新,推动我国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司法担当。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
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首次会议,探索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该会商机制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凝聚工作合力,更好发挥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举措。仲裁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会商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指出,要共同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有效提升仲裁公信力。双方就强化对仲裁的监督力度、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支持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发挥作用、共同防范虚假仲裁、完善仲裁程序规则等内容明确了工作任务,深化协作配合。
(二)人民法院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离不开司法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创新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新机制新举措,推动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支持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等举措,包括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业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等相关内容,明确提出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等。
2023年1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案》,提出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自2023年4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经海南省司法厅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提出要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包括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北京样板;研究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制度等等。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探索创新,优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从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机制入手,规定了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及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或不予执行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并重、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两例涉及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一例为案例10:中国中某公司与俄罗斯萨哈某公司、东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该案所涉外国仲裁裁决已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涉财产,而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被查封财产、提起另案诉讼对查封财产进行确权等方式意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受让行为并非善意,同时及时对生效的另案确权判决予以再审,体现了我国法院为保障仲裁裁决跨境执行而采取的各项有效措施,有力维护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例为案例11:来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该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依据当事人约定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审查认定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依法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有效维护了仲裁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有力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类型多样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艺某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中,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格执行《纽约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亿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大某株式会社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有效仲裁条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二是明确前沿疑难问题的审查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在上海某鑫俱乐部与上海某花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案中,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服务保障“依法治体”;在泛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扩张适用于从合同;在重庆颐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严格将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维护裁决的一裁终局性;在王某与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定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系人民法院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强仲裁监督,促进仲裁健康发展。在孙某、南京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明确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确认或明示同意、以所谓“印章”等形式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提醒仲裁机构把好“入口关”,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在中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明确仲裁员未按照仲裁规则履行披露义务,影响当事人回避权利行使的,属于可能影响正确裁决的情形,据此撤销仲裁裁决,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在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针对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采取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合理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三)各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及白皮书
2023年4月1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院《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9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2013年-2023年)》,通报多起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10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该院建院以来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11月13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质效,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深化研究,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实现迭代升级。
2023年4月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牵头开展《新形势下健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调研课题,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五年以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方向、重点,并提出前瞻性政策建议。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分别举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调研座谈会,与“一站式”机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的代表等共商提升“一站式”机制效能的路径和方式。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 “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主题,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如何通过“一站式”平台服务平台机构和当事人,当事人如何通过平台进行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上述机制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该工作指引对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一站式”平台功能,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生动实践。
(三)因地制宜,各级地方法院积极促进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
2023年6月,上海法院上线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极大提高仲裁保全效率。11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仲裁委会签《关于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首个以软硬件共建为模式的诉讼与仲裁衔接中心,建立司法支持仲裁、多元解纷、司法审查随案反馈等十项工作机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对话与合作,为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公正高效便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2023年11月28日,第七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北京开幕。“高效快速解决仲裁司法监督案件”为本届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共建公正高效的跨国商事司法体系 助推全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专题发言中指出,要共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相互学习借鉴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有益经验和先进做法,实现诉讼、仲裁、调解的有机衔接,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参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就《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推动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发挥独特作用》进行专题发言。
202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出席以“国际仲裁的区域协同与实践发展”为主题的“2023中国海事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并致辞。
202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以“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的国际仲裁”为主题的“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并致辞。
2023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2023)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进行专题发言。
202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出席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开幕式,并以“深化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运用 为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新动能”为题致辞。
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出席“2023年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把握科技革命新机遇 有效发挥仲裁制度优势”的主旨演讲。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派员参加了“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等活动,深入参与司法与仲裁的国际对话。
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60.7万件,同比增长27.8%,标的总额11602亿元,同比增长17.66%。其中涉外仲裁案件3100余件,同比增长8.28%,涉外标的额1700亿元,同比增长42.29%,案件范围涵盖了经济贸易、工程建设、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农业生产经营、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9.4万件,占总结案数的36.5%,同比增长16.67%。
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图示简称确仲类)4100余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图示简称撤裁类)1.06万余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48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图示简称不予执行类)1700余件。
图表1: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占比图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万余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800余件(含认定仲裁协议无效580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含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75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700余件。
(三)全国法院办结仲裁保全类案件情况
2023年,全国法院办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5100余件。其中4900余件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21号)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该决定对于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从之前的高级人民法院将所有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修改为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该决定旨在减少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的层级,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保留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审查标准尚不统一的“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报核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报核程序,使之更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更加适应当事人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司法需求、更加有利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该决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大幅下降,从2021年的350件逐年下降到2023年的29件,年均降幅高达71.08%。
图表2:2020-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案件趋势图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下级法院报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件,审结29件(含旧存)。审结案件从案由构成看,确仲类案件9件,撤裁类案件4件,不予执行类案件8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4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29件报核案件中,有18件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占62.07%;有7件不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占24.14%;有4件存在需要补充查明事实而退回报请法院,占13.79%。
四、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一)持续低撤裁率体现司法支持仲裁立场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其中,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为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司法支持仲裁的态度鲜明体现。
(二)高效保全助推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5100余件,其中4900余件得到法院支持,支持率95.73%,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保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2023年,各地法院高效办理仲裁保全案件,部分法院实现了全流程网上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人民法院转递当事人的仲裁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提升保全效率,为推动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了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新西兰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棉花协会以及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等多家外国仲裁机构以及临时仲裁庭在英国、印度等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全国法院善意履行《纽约公约》义务,只有3件案件因超过申请时效、被申请人身份不确定无法确定管辖权、已在作出裁决国家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的原因裁定驳回了承认和执行申请,其他外国仲裁裁决均被裁定承认和执行,体现出成熟的司法审查理念和裁判思路,进一步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友好态度和大国担当。
(四)持续加强区际司法协助促推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
2023年,全国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2件,其中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30件、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1件、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1件,充分彰显内地法院加强区际司法协助,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鲜明立场。
案例一: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与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严格禁止,坚持依法取缔。因此,以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基础展开的投资交易等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案涉仲裁裁决依照李某某与陈某某关于莱特币与人民币折合计算的约定,裁决李某某返还人民币及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莱特币这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案例二: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李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从李某甲系李某乙的兄长,李某乙与王某相约去澳门赌博等借款背景事实,结合该案100万元的资金走向,李某甲对其妹李某乙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案例三:执行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相冲突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阿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案涉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基于山东晨某公司拒绝向阿某公司供应蒸汽以及寻求司法解散合资公司构成违约这一认定而作出的。仲裁庭关于晨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认定,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构成实质上的冲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认定,晨某公司拒绝供应蒸汽是因阿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蒸汽费,晨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以阿某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判令合资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以上两份判决均为案涉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生效判决,案涉仲裁裁决主文虽然与以上两份判决的判项没有直接冲突,但裁决中对主文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的事实认定与该两份判决的认定构成实质冲突,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情形。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案涉香港仲裁裁决的意见。
案例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泰某物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一案中,案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仁某公司与泰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与仁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承诺;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陶某与仁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业主大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等物业管理规定”。后申请人陶某以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条款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关于驳回申请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例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能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点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已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与何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周某与何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各方就本协议书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周某在仲裁开庭前,以双方没有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明确约定,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该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仲裁协议时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位于广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当地”的意思表示即指的是广州。因此可以确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即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龙某与独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利用网络形式签订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第11.4条约定:“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涉仲裁条款未以加黑加粗字体等形式予以提示说明,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仲裁条款与龙某进行过协商。
该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独某科技公司作为该协议制定方应向合同相对人龙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但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仲裁条款向龙某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确认该仲裁条款不成立。
案例七: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涉外仲裁裁决,不属于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T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低硫石油焦合同》第20条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若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则应依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三名仲裁员最终解决。仲裁程序以及提交给仲裁员或由仲裁员提交之全部文件,所用语言均为英语。各方一致同意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碧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的,T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向碧某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案涉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本案不应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查,因申请人也变更了请求事项,依法应予以终结审查,T某公司可依法直接提起执行申请。
案例八: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仲裁庭以邮寄、电邮等方式送达且已由受送达人员工实际签收,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的,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恒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A0120209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是否尽到适当通知义务。涉案合同第11条约定“适用ICA(注:国际棉花协会)规则与章程”,故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应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及章程进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与规则》(2018年版)第301条规定:根据章程,可能或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形式的沟通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预付邮资邮件方式或通过公认可靠的国际快递送达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传送记录的通讯方式传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地址、邮箱、电话等进行约定,仲裁庭通过DHL快递向中某润公司邮寄的地址虽非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但中某润公司员工丁某实际签收邮件,中某润公司不能仅以丁某无权签收而否认其签收的客观事实;仲裁庭向中某润公司电子送达的邮箱虽为张某个人电子邮箱,但中某润公司认可张某系其业务人员,且涉案合同主要由张某与恒某公司员工进行联系沟通。因此,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分别以DHL快递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某润公司进行了送达,DHL快递有投递记录,电子邮件有消息发送确认书,送达材料包括《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所要求的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中某润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国际棉花协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应认为中某润公司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法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案例九: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在仲裁裁决中对仲裁费用分担作出决定,此种决定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裁决超裁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库某亚公司与华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对仲裁费用的分担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说明了其裁决的各项费用的金额及当事人承担的具体理由。华某公司主张超裁的理由实质是对仲裁庭裁决的费用分担结果持有异议。本案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超裁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该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案例十: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人民法院转递当事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提升保全效率,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
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河北某实业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的仲裁保全网上立案端口将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公函等材料发送至法院,在线转递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第一时间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高效在线办结仲裁财产保全案件。这是上海首例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也是上海法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和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的成果之一。
新时代新征程上,做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仲裁司法审查职能作用,依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紧紧围绕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继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继续健全仲裁、调解、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发展和机制创新,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为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