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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南方日报 浏览量:2450

仲裁员委托他人制作裁决书、随意变更开庭时间、开庭中接打手机、接受案件受理指定后又没有时间安排开庭等行为,今后将受到警告并记录备案,根据其在聘期内被警示的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担任案件的仲裁员,以后是否续聘,严重违规者将被解聘等。昨天,深圳市仲裁委召开的三届三次会议通过了《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草案)》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草案)》,两个草案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实践,更好地满足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要求,完善对深圳444名仲裁员的管理。


会议审议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草案)》将以往因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需要回避的关系范围界定出具体的7种情形,还额外规定了8种可能影响独立、公证审理,仲裁员应该向仲裁委披露的情形。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草案)》的创新之处包括:明确规定在多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产生效力,这在全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是首次出现;原来双方当事人只能推选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二者很难共同选定,修改草案增加了首席仲裁员的推荐名单,让双方当事人有更多选择,这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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