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2518

杰出的对外经贸法律专家、资深仲裁员曹家瑞先生于2007年12月19日不幸因病去世,永远离开了他深爱的仲裁事业,享年82岁。仲裁界痛失了一位优秀的仲裁员,一位良师、楷模!我们怀着无比沉痛地心情哀悼、怀念曹老!让我们再回顾一下2001年对曹老的访谈,追忆那难忘的过去……


 




专职仲裁 乐在其中


(2001年)



七十六岁的曹老已离休,然而约曹老采访却并不容易,因为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仲裁案件。迄今,经曹老接手的案件大约在500件以上。


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曹老对于仲裁深有感受。他说,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很好办法。当事人可以指定有经验的、信得过的仲裁员,使争议双方有更大的自由度来解决争议与纠纷。有一个钢材争议的案子,牵涉到钢材的质量标准问题,由于办案的仲裁员是搞法律的,对钢材的技术性问题不太清楚,于是秘书局决定征求懂行的仲裁员的意见,一位是冶金部的,另一位就是,两人对该案出具的意见竟然不谋而合,他们的意见书提交后,使该案获得了合理圆满的解决。


可见,专业知识对于仲裁案件的裁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正是仲裁的特点,因为仲裁员大多来自不同的行业,他们的专业背景为仲裁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曹老认为,强调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如果忽视其专业技术知识,则是不可取的。商业上的争议,有时候问题非常细致而具体,简单地引用靠法律条文是很难解决的。


学电力工程出身的曹家瑞既有在技术部门做业务工作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也有在经贸机关搞管理工作的经验,多年来形成了广泛的接触面。所以他在办理仲裁案件时能够厚积薄发,加上他严谨的作风、秉公的态度,经他裁决的案子既令当事人满意,也深得业内人士的好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曹老谈到一些经手过的案子,总要时不时地带出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名词。比如,有一个进口锅炉的案子,曹老就提到锅炉连接的胀管办法、材料的屈服点等有关装配技术;还有一个进口合金钢轨的案子,曹老又提到钢轨的金相结构、珠光体、马氏体的含量及其与钢轨质量的关系等。尽管记者对这些技术名词听起来似懂非懂,但看得出曹老精深的专业背景,以及他娴熟地运用这些专业知识,对于处理仲裁案件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上两例都涉及在合同上对困难的技术问题轻易作成承诺的问题,因此,曹老也同时提醒,国内企业与外方签订合同时,如果涉及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最好事先征求一下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发生合同履行的困难和争议。


提到仲裁的外部环境问题,曹老指出,目前国内法律的确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在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对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作明确规定。如果能像一些国外的法律那样,规定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代表这个公司追究其他股东的因其不当行为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那么很多涉及合资公司的争议案子在进行仲裁时就能更为公正、合理和有效地处理。曹老认为,中国“入世”以后,各项法律法规将更加健全,更加与国际接轨,这对于开展仲裁特别是涉外仲裁,创造了更加乐观的前景。


仲裁的公正性是最为当事人所关注的,而这也正是资深仲裁员曹家瑞一贯秉承的原则。鉴于现行法律还有不太完善的地方,曹老提出,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尽量使仲裁公正合理。有时候,为了处理一些疑难案子,曹老在适用本国法律的同时,还会借鉴国外的相关判例,参考专家们的理论等,千方百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曹老不讳言,在经手的案子里,有时也遇到“说情”的事,这些关系可能来自方方面面,但在曹老眼里,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不可替代。人情应予抵制,法律必须遵守。曹老很轻松地对记者笑着说:“我现在无官一身轻,当然也是一个有利条件。”记者明白曹老的意思,人不在其位,自然可以少受一些行政的制约和人为的干扰。正是以一己切身的体会,曹老甚至建议仲裁机构,考虑多聘一些离退休的人士担任仲裁员。


至今,曹家瑞已有十多年的仲裁经历,经办的案件几乎涉及各各方面,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也各式各样。用曹老自己的话说,也是自己的一个丰富知识的学习机会,这是他的乐趣所在。


 


曹老小档案


曹家瑞,1925年10月生于上海。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在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并在机械工业部担任工程师,并参与有关技术引进的某些工作。一九七九年成立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后,调入委员会担任技术引进局副局长;一九八二年起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即现在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技术进出口局(即现在的科技和技术进出口司)副局长;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零年并曾担任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一九九零年离休。


曹家瑞并曾在中国许可证工作者协会(LES-China)、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团体担任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


曹家瑞参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开始于一九八五年。 曾经参与的较复杂和各有其特点的案件有:进口合金钢轨的全珠光体金相组织的质量争议;进口快装锅炉的散件供货和组装质量争议;建设企业自备电厂的“交钥匙”合同的履行争议;提供电视广播节目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争议;出口法兰的热处理质量争议;出口木家具的中外合资经营的争议;进口制造食品罐头的成套生产设备的质量争议;中外合资中方以技术出资的专利权转让的争议;微电子技术发明及共同开发合同的争议;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因信用证开证行无力议付使卖方无法取得货款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信用证的单证不符对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的争议;等等。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