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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1-10 浏览量:3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诉讼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南京仲裁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17:31 江苏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依托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便捷自治、保密高效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推动商事仲裁制度建设,促进诉讼与调解、仲裁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会商研究,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诉讼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了完善协调人对接、仲裁司法审查对接、仲裁保全和执行协助、信息化建设、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常态化交流研讨培训、开展专家咨询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

《意见》明确,市中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及执行仲裁裁决工作中,应与仲裁委加强联系,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询问仲裁委、听取仲裁委意见,并在作出裁定后及时通知仲裁委,为仲裁工作推进提供便利。市中院因司法审查调阅仲裁案卷的,仲裁委应当予以协助。为完善保全、执行衔接工作,市中院将仲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清单与要求书面告知仲裁委,便利仲裁委进行相关审查。市中院建立由专人负责的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网络查控、置换、续保与解除等制度。市区两级法院与对应的仲裁部门之间建立财产保全、执行、出具调查令及《查无履行能力证明》等业务线上办理规范和制度要求,并加强信息系统功能适配和保障。

《意见》指出,市工商联指导商会建立商会调解委员会等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提升商会自主协商解决纠纷能力,倡导会员单位优先选择商会调解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方式。对于商会调解无法化解的涉企纠纷,鼓励优先选择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南京市总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近年来,南京仲裁委员会积极服务市场主体,通过与市中院召开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签署“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合作协议,与市工商联联合发文、走访调研民营企业经营中的纠纷解决需要、印发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等形式,共同构建民营企业保护新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等一站式服务,仲裁公信力持续提升,一方或双方在外地的当事人占比持续提高,达到了70%,案件调撤率55%,仲裁公正、专业、高效、和谐的优势持续发挥。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为纠纷的高效专业化解提供新的方案,将进一步推动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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