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李红阳 浏览量:2014

本报讯(记者李红阳)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仲裁规则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包括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经该两个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或确认效力的案件,由该院审理。自1995年二中院建院以来,该院已受理有关案件400余件,占一审商事案件总数的9%。虽然绝对数并不多,但二中院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审判尤其是涉外仲裁案件也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开展对有关仲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讨,对于提高案件仲裁和审理与仲裁相关案件的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院主管一审商事案件的淳于国平副院长在研讨会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此类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理由更加明确;但也有的当事人还不甚了解法院审理仲裁案件的内容和程序,也存在对一些问题的模糊认识。这些都对仲裁工作和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针对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问题,共同进行研讨。目的是促进和提升我国仲裁质量水平,并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据了解,二中院自去年开始,在民三庭相继成立了两个审理涉外案件,包括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合议庭,以实现相对专业化的审判。两个合议庭均是由具有较高学历和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他们在审判实践中注重丰富和提高自己,努力树立中国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同时,他们加强对审判实践中新问题的研究,在此次研讨中提出了在审判中涉及的仲裁管辖、质证、仲裁裁决书、仲裁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与两个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交流;也提出了法院审理仲裁案件如何把握统一尺度的问题。他们认为,由于我国《仲裁法》的一些条文还规定的比较原则,各仲裁委依据该法制定和实施的《仲裁规则》在实践中就产生一些问题。如:对于证据出示,有的仲裁规则只在涉及国内仲裁规则部分内规定了“证据必须当庭出示”,而在涉外仲裁规则部分则未作规定,有的当事人即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因素,也有对法律条文规定的正确、全面理解问题。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确实需要仲裁委和法院共同总结经验,并向立法机关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律部部长王长生认为,与法院共同研讨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裁决质量,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从法院审判的层面了解案件仲裁的有关情况,能够使今后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中国仲裁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