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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USA侨报 浏览量:275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第二大以及世界第四大的商业仲裁机构。严格遵守程序公平和法治的悠久历史、仲裁中心的法律实力和适应力、能干的司法机关、知识与经验并重的仲裁员,令香港在国际商业仲裁方面享有的卓越地位。”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陶荣22日出席旧金山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主办的午餐会如是说。经贸处处长张美珠以及来自北加州香港协会和旧金山律师协会的会员100多人都聆听了陶荣先生精彩的演讲。


陶荣指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自1985年成立以来,处理的仲裁案件年年递增,2004年为280宗,2005年为281宗,2006年达到394宗。在亚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成为仅次于中国国际仲裁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的第二大仲裁机构。他相信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长有关。


 由于中港双方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故经香港仲裁的裁决,在中国境内依然存在效力,并可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令香港成为不少欧美跨国企业选择的仲裁地。另一方面,香港采行普通法原则,欧美国家更为熟悉,且香港由于历史关系,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多年来亦建立了法治社会和法治精神。此外,香港的仲裁收费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最低廉的,对外国商家具有相当吸引力。


随着近年金融投资市场的兴起,以仲裁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亦能令双方在互信与和谐的层面上达成协议。


陶荣提及,不少在中国内地投资或者有商贸往来的美国企业在发生纠纷时,也愿意选择香港的仲裁机构来解决问题,譬如内地商品出口美国时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去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了8宗中美贸易纠纷的案例,因为中国内地电子零件的水准很高,其中也有美方买家一再拖延付款的现象出现,而不仅仅是中国公司方面的问题。


仲裁与诉讼同属法律程序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就解决争议而言,两者在判决终局性、裁决程序和时间、当事人所需支付的成本,以及保密程度上有差别。


陶荣坦言,在处理经济纠纷中仲裁程序比诉讼更简单和直接,而且保密性更强,因此很多上市公司都愿意选择仲裁方式,避免引发股票不必要的波动;还有就是拥有领先技术的企业在出现纠纷时也愿意选择仲裁来保障其技术的实效性。


此外,仲裁员解决的多以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为主,只要双方能认清局势作出妥协,在仲裁保密的原则下,往后双方仍能维持良好的关系,甚至继续合作,而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的裁决下,也经常能为争议双方作出双赢的判决。


陶荣此后还将到访洛杉矶,让美国商界和大企业加深对香港仲裁方面的了解。他现时拥有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及仲裁委员会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以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等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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