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2007年1月23日扬州日 浏览量:3009
您能够想象两个上海的单位为了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不在上海本地打官司,却专程到扬州仲裁委员会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吗?不要惊讶,这样的事情就实实在在发生着。笔者日前在扬州仲裁委员会看到了这样一幕,而且据了解,这只是扬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众多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中极普通的一件。
是什么使得他们做这样舍近求远的选择呢?笔者好奇地向扬州仲裁委朱安山秘书长问起这个问题。朱秘书长笑而不答,让笔者先看一遍扬州仲裁委的办公环境以及相关的办案程序。不看不知道,在我们这座城市,有一个充满人性和温情的“圆桌法庭”,天天都在开庭断案。开庭前,审案“法官”自己挑;开庭时,“原告”“被告”并排坐;审理时,“法官”柔声细语;“裁决”后败诉方满意微笑……这就是仲裁,法律框架下另一条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这也是扬州仲裁委多年来持之以恒的办案流程。朱秘书长告诉笔者,从扬州仲裁委成立伊始,所有的仲裁案件在他们的眼中就没有本地外地之分,只有申请人(相当于原告)和被申请人(相当于被告)之分,这恐怕是外地当事人自愿选择扬州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原因。同时,当事人的这一选择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选定由某家仲裁委仲裁,该仲裁委就取得该案排他的管辖权。
据朱秘书长介绍,扬州仲裁委受理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也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扬州仲裁委成立于1997年3月,最初的两三年里案件数一直在二三十件徘徊,所有的案件也都是本地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后来随着影响的不断扩大,扬州仲裁委在为扬州本地的一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现这些企业有相当多的业务是发生在扬州以外的地区,因此,扬州仲裁委建议这些企业在与外地客户发生经济往来时确定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扬州仲裁委。最初,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总担心在扬州本地仲裁会导致将来在外地执行的困难,扬州仲裁委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在每一起这类案件作出裁决(或调解)后,如果扬州本地企业胜诉,扬州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会努力协调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否则扬州仲裁委会派专人协助扬州企业到外地申请执行。就这样通过不懈的努力,包括亚星客车、亚奔公司等一批企业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笔者又有个疑问,既然最初的外地仲裁案件都是由于本地企业选择而形成的,那又是如何形成现在这种外地企业纷至沓来的局面的呢?朱秘书长说,虽然最初是因为本地企业的选择而形成这类案件,但扬州仲裁委并不因为是本地企业选择了仲裁就对他们有所偏袒,在办这类案件时扬州仲裁委的原则是:本地企业有道理的一定支持,但处理方式要灵活,本地企业没有道理的,尽量协调双方和解,但是如果和解无门,在裁决时绝不因为一方是本地企业而出卖法律原则。正是由于坚持了这个原则,许多外地企业从最初被动的作为被申请人应诉到逐渐信任扬州仲裁委而自愿在合同中选择仲裁。文章开头那起两家上海企业的经济纠纷中的申请人就是一家扬州企业的贸易伙伴,以前曾听扬州企业介绍过扬州仲裁委公正快捷处理纠纷,因此在相关的合同中选择了由扬州仲裁委仲裁纠纷解决方式。
按照朱秘书长的介绍,自二000年以来,扬州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来自外地的每年都有十余件至数十件,约占受理案件数的20%左右,其中也不乏双方都来自外地,纯粹是听到了扬州仲裁委办案公正快捷、廉洁高效的良好口碑而自愿选择扬州仲裁委来解决纠纷的,2006年就先后受理了5、6起这样的案件,其中有:苏州某外企与北京、广东、山东等地客户的纠纷,泰州的某广告公司与当地另一家公司的纠纷自愿到扬州来仲裁的。
最后,朱秘书长深有体会地说,实际上由于现在司法环境不够完善,导致许多当事人对在外地处理经济纠纷抱着一种不信任甚至恐惧的心理,如果处理案件时都只是无原则地偏向本地企业,那么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表面上好像是保护了当地企业的利益,实际上这会导致外地企业对当地的投资环境缺乏信任,从长远来看效果适得其反,反而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只有超越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平等灵活地处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的纠纷,才是真正地保护当地投资环境,才会起到仲裁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