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作者:记者张女燕 浏览量:3343
去年兰州仲裁委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12件,比上年增长 110件,增长率为 52%;案件标的额达到了 4216万元,比上年增长 14%。根据受案数量和标的额,在全国 185家仲裁机构中排第68名,比上年排名提升了20多位;在西北15家仲裁机构中排列第3位。受案范围涉及到建设、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商品贸易、流通、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打破了以往案件类型单一的被动局面。
2006年,兰州市举办了全国仲裁会议和兰州仲裁发展论坛。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法在市场主体中的影响,引导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兰州仲裁委开展了多种宣传活动,并通过与本报等媒体联动,对仲裁法和兰州仲裁委的动态新闻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宣传。
仲裁案例选登
建筑公司一房两卖受骗人获双倍赔偿
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方最怕的就是受骗,而家住我市的宋某却偏偏遇上了这样的事。不过,好在当时签订购房协议书时,双方提前约定发生纠纷要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当他将对方以涉嫌欺诈为由告到兰州仲裁委后,这起标的高达 100多万元的案件,不但仅用三个月就结了案,而且他还获得了双倍赔偿。这起今年我市仲裁第一案的起因,还得从十前年说起。
1997年6月2日,宋某借凑了首付 70%的房款后,与甘肃省某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宋某向该公司购买面积为 129平方米商品房(商铺)一间,房款共计58万余元, 100%产权等(30%余款拿到钥匙后交纳),并注明该房交工日期为当年11月。而宋某不知道在此之前的 1996年8月12日,该公司已将包括其购买房屋在内的楼位以 900万元价格,整体预售给了某房地产公司。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工期延期交工他去询问时,对方竟还骗他只要把余款交清马上就给钥匙。为早日拿到钥匙他卖掉自己的房子,并把母亲卖冰棍挣来的钱也搭了进去,但他还是没有拿到钥匙。在希望、失望和愤怒中时间过去了8年,在此期间他购买的商铺也早已交工使用。 2005年10月,在宋某的强烈要求下,分公司答应给他经济赔偿,但签订补充协议后却仍不履约。 2006年11月,宋某将分公司推上了仲裁庭。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分公司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房二卖”,以《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形式故意隐瞒事实,欺诈宋某时间延续达9年之多。据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兰州仲裁委于 2007年1月8日作出裁决:分公司返还宋某购房款 38.8万元,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38.8万元,合计 77.6万元;同时承担宋某已付房款利息损失23万余元,加上涉案费用分公司共给付宋某 102.8万余元。因仲裁是一裁终局,故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利益朋友起纠纷促和谐仲裁立了功
2005年5月,家住兰州的张强和李任(均为化名)合伙承包了陇南某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确定李任为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李任与煤矿所有者和某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后终止了承包经营。同年8月,张强和李任因结算、分配(补偿金)等问题产生分歧,张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兰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李任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和李任名下的债权 2800万元为其与李任的共同债权;并对合伙企业进行结算;责令李任移交煤矿的证照、公章、财务章,由李任承担逾期交付的一切法律责李任及承担仲裁费和保全费。
兰州仲裁委受理此案并开庭后,李任又先后两次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和张强所称合伙企业的违法成立,致使仲裁庭两次作出中止仲裁决定,直至法院作出裁决和判决后依法恢复了仲裁。然而,由于两名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法律知识有限,纠纷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系统和说服力强的证据材料,加之两人在经营煤矿之前互不相识,只是为了利益走到一起。因此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多次互相指责、剑拔弩张的情况不时出现。而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双方又不可避免地向仲裁庭提供了诸多不实证据,以图混淆事实。另外,两人起初均对仲裁缺少了解和认识,对仲裁的公正、公平、廉洁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与仲裁庭对抗情绪强烈,所以在审理初期多次出现庭上不配合、庭下严加指责的情况。
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仲裁庭始终对双方当事人以诚相待,并极其耐心细致地组织了近二十次开庭、合议,终使全案真相浮出水面。之后,仲裁员本着调解和消积化淤原则,庭上庭下多次耐心做工作,并分别谈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在受理案件的三个月后,使双方当事人放弃对立,摒弃分歧,使此案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