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 浏览量:3938
(编者按:仲裁,作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制度的之一,近年来经常成为两会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讨论的议题。今年两会上就有数个关于仲裁的议案提交有司。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商法专家梁慧星先生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再次提交了有关仲裁费用性质的议案,表达了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关注。本网现将该议案内容刊出,供仲裁业内外网友学习讨论。)
中国现行仲裁法明文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依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均属于民间仲裁机构,与外国和国际间的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相同。在2001年1月10日的入世谈判中,中国政府明确“承诺”:仲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将适用1999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项“承诺”已载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为国际社会所公知。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严格执行仲裁法,坚持仲裁的独立和公正,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的信赖,提高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有力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误将“仲裁收费”定性为“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将民间商事仲裁,混同于行政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及过去的经济合同仲裁),造成极大危害。
《通知》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然违反中国政府入世谈判所作“承诺”,造成中国政府不信守承诺的恶劣印象,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为一些人质疑中国仲裁机构名为“民间组织”实为“行政机关”,诬蔑中国仲裁不可信赖提供了“证据”,且已使中国仲裁流失了大量客户和案源,严重削弱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并严重威胁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执行,将给中国仲裁造成灾难性后果!
据可靠消息,国外已有人以《通知》为“根据”,诬蔑中国仲裁机构是“行政机关”,鼓动外国法院否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拒绝承认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13000多份裁决书看,有相当比例中国企业胜诉的裁决,须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一旦外国法院拒绝承认执行,必将给中国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现行仲裁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彻底改革旧的仲裁体制,废弃原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行政性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组建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的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通知》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对仲裁机构实行与行政机关同样的监管制度,不仅挫伤了广大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的积极性,导致仲裁业务萎缩、效益下降,并且成为仲裁中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基础,严重损害了中国仲裁的独立和公正,并已出现仲裁机构向行政机构逆转的趋势,那些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仲裁机构,将成为国家财政长期负担的沉重包袱。是与现行仲裁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
建议国务院密切关注这一事态,责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四部门立即纠正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错误,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政府入世承诺,对仲裁收费适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挽救面临严重威胁的中国仲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