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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程美芬 浏览量:2465

加入WTO以来,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日益加剧,随着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银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银行业在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外汇、黄金等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中,风险不断加大。虽然银行业已加强了内控,但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都有尚待完善的地方。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案件呈现争议类型多元化、法律构成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就需要对金融争议的解决的方式能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和谐性。我们知道,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一是协商;二是诉讼;三是仲裁。协商解决最灵活与和谐,且成本也最低,但由于金融案件法律构比较复杂化,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并非简单和明确,而涉及的金额却很大,因此依此方式来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纠纷所占比例很小。诉讼是一种传统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但诉讼是一种正面的对抗,在分清是非的同时矛盾激化,而且这种解决方式时间长、成本高,实际上并不是一切的金融争议都一定要诉诸法院,许多金融争议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仲裁就能担当起这样的功能 。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它具有时间短效率高(一裁终裁)、成本低(没有二审程序和重复收费)、公正性强(专家审案)的特点,而且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与和谐性。虽然仲裁有一定优势,但由于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缺位与传统习惯的影响,虽然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也开始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在解决金融纠纷所采取的方式中所占比例却很小。
    2003年4月21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弥补了在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不足。它对公正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加之大量具有金融与法律背景的专家成为金融专业仲裁员,为银行更好地利用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作者:程美芬
单位与职务:中国建设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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