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3684
到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颁布10周年了。10年中,广东仲裁工作到底如何?该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亦喜亦忧地形容说:养在深闺人未识,戴着面纱亦英雄。去年广东10个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已超过5000宗,占全国受案数的1/6。同时,仍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和当事人还不了解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案件仅占民事诉讼案件的3%。
功不可没促发展
仲裁具有自愿、平等、公平、专业,一裁定终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隐私,诉讼成本低的优势,是国际通用的准司法制度,被广泛运用于经济生活和民商案件办理之中,为服务经济、维护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陈伟雄介绍,近两年来,广东大部分仲裁委员会受案数基本保持两位数甚至三位数的增长率。广州、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和标的总额一直在全国名列前茅,去年受案数更排在全国的第二、第三名,涉案标的排在第三、第五名。2003年全国仲裁机构受案数量前10名中,广东就占了两个。深圳仲裁委员会去年受案1750多宗,同比增长36%,标的额达19亿元。佛山仲裁委员会去年受案230宗,同比增长9%,标的额5.85亿元。全省受案量最少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也由前年仅受理1宗案件增加到去年的5宗。
记者在广州仲裁委看到,仲裁的专家特色尤为明显,聘请的300多名仲裁员中,八成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汇聚了广东省甚至全国法律、经济、金融、贸易、房地产、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专家。目前已累计受理案件6000余件,争议标的额上百亿元。案件受理数和争议标的额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86倍和117倍。审限内结案的占98%,年结案率维持在92%以上,每年被撤销的案件不到受理案件总数的1%。受案范围涵盖了社会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如白云机场迁建工程、南沙开发区建设项目、广州大学城等广州地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也纷纷采用仲裁条款,作为其预防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仲裁,已成为广东特别是广州地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养在深闺人未识
让人尴尬的是,尽管仲裁是国际通用的准司法制度,仲裁具有协商的自愿性、不公开审理的秘密性、不受行政干预的民间性、专家型仲裁员专业的判断性等优势,但在我国甚至是改革开放走在全国前列的广东,却依然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案件仅占民事诉讼案件的1%―3%,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都依靠诉讼解决,法院不堪重负,既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也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商学院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龚国伟,曾对200名非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进行过《仲裁法》知识的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是完全不知道《仲裁法》的人数竟占到68%,听说过但不甚了解的占30%,了解一些但不全面的仅占2%,看过或学过《仲裁法》的竟没有一个人。大学生尚且如此,一般人恐怕更是知之甚少。
仲裁实行的是不公开原则,即它将为当事人保密上升成为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仲裁审理的案件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得公开进行,更不得允许媒体公开报道,从而使得仲裁委审理的许多精彩、典型的案件都未能公诸于众。去年6月,广州仲裁委成功审理了一桩房地产商因将已抵押给银行的物业卖给业主而被裁定双倍返还购房款案件,因为当事人保密没有报道,结果一个月后当地法院审结的同样性质的另一案件,被媒体追踪报道为广州双倍赔偿购房款第一案。
正是由于缺乏媒体的宣传报道,使得仲裁无法撩开神秘的面纱,难以深入人心,在公众面前树立起应有的形象。加上人们的定势思维与受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社会上对民间组织性质的仲裁机构产生不信任感和怀疑态度,使得绝大多数人在合同纠纷的处理条款上选择了法院诉讼解决,如近年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只占同期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量的1%-2%,全省也不到3%。
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目前可以说还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英雄”期待摘“面纱”
据了解,在平等主体间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中,仲裁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合理性。仲裁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还具有跨国执行的效力。仲裁还便于当事人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以较少的费用和较短的时间便捷地解决经济纠纷,增强了解决纠纷的可预见性,使他们能够适当摆脱纠纷的困扰,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常的商业竞争中去。由于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本质属性,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最主要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手段,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化解民商事纠纷的机制。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育较高的国家,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一般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一半左右。
不少专家建议说:宣传和推广仲裁,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遵循市场规律的明智之举。同时,启动仲裁工作的地方行业管理模式,从与国外惯例接轨出发,依法改革仲裁工作管理模式,也是大势所趋。目前,广东正在抓住《仲裁法》颁布十周年的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仲裁制度,争取将《仲裁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将仲裁制度更好地融入社会经济中,为人们所理解、所接受、所欢迎。有关部门也正在与银行、保险公司、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单位沟通,争取在保险合同、建筑合同、货款合同、房地产购买按揭等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这位戴着面纱的“英雄”,正在期待着摘下面纱,也正在开始摘下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