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武汉仲裁委办公室提供 浏览量:2888
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宪生
1994年8月31日,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它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而制定的一部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法律。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确立。
一
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新型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仲裁工作体制正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近年来,我市围绕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武汉仲裁委已经走在全国仲裁机构的先进行列。但是,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还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主体整体的仲裁意识还不够强。新形势下,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践证明,我们在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构建有序的经济秩序,必须注重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必须注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纠纷“无时不有”、 矛盾“无处不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既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给民商事争议处理提供了除诉讼之外的另一条依法解决的途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一裁终局,而且程序简单、时限短、耗资少,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对裁决都能自觉履行。因此,我们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仲裁所具有的这种优势,使大量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的争议处理自觉地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我们的依法治市进程。
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必要条件,是我市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现在,请求政府部门协调的案件还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民商事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不仅牵扯了政府的大量精力,而且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背离。仲裁制度具有的事前、事中、事后分阶段而又确有成效的服务功能,合情、合理、合法和合算的价值取向,对处理民商事争议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因此,贯彻实施仲裁法,让仲裁法深入人心,使更多社会的、民间的协调案件自觉地转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是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的迫切需要。由法制、文化、行政服务等构成的投资软环境,是一个城市增强活力、加快发展的“无形资本”和重要驱动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城市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制环境建设。确立仲裁法律制度,是城市法制环境建设中必须而又必备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效益原则为价值取向的仲裁制度,能够及时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有效、灵活地保障市场经济的畅通,减少市场主体为解决纠纷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实现市场经济的最大效益,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加快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仲裁工作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一件纠纷的解决上,而是关系到城市营建解决纠纷的诚信环境、公正有序的经济环境、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因此,确立和推行仲裁制度,也是我们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
成立仲裁机构,是我市贯彻实施仲裁法的重大举措。1997年1月,我市按照仲裁法规定,高标准、高起点地组建了武汉仲裁委。7年来,武汉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城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坚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质量、效率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与时俱进,努力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开拓,扎扎实实地开展仲裁工作,发挥了仲裁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的法制建设。我市仲裁机构也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大力配合下,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开辟专栏、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仲裁法。通过宣传,广大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有了普遍提高,为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仲裁受案数得以连续攀升。7年来,武汉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7043件,涉案标的额88.7亿元,其中2003年受理仲裁案件3050件,标的额21.6亿元,取得了受案数全国第一,标的额全国第四的好成绩
仲裁工作网络的逐步完善,有效地促进了政府的职能转换。仲裁意识的提高,带来全社会对仲裁需求的增大。我市仲裁机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启用社会力量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了仲裁工作网络。几年来,先后设立了13个区级发展分会、28个仲裁调解室、 8个专业性仲裁中心、48个联络处,基本形成了全面覆盖、多层次、宽领域的仲裁工作网络。仲裁网络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仲裁机构服务功能的日益增强,使政府部门得以从许多本不应由政府处理的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有助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政府的职能转换。
仲裁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有效地维护了城市的社会稳定。武汉仲裁机构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展仲裁的服务领域。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仲裁服务已经在我市伸展到建设、交通、贸易、金融、涉外等多个领域。工作中,仲裁机构主动服务,依法维护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仲裁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有效地提升了武汉的城市形象。仲裁工作要发展,质量是生命线。武汉仲裁机构一直把质量视为仲裁工作的核心,围绕提高仲裁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办法和管理规定,成立了仲裁员资格审查及纪律监察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审理工作中,以公正、及时为尺度,注重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对待每一起仲裁案件,仲裁一裁终局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2003年受理案件两个月内审结的占58.1%,四个月内审结的占81.2%,自动履行率在90%以上,撤销仲裁裁决的不足1%。仲裁审理的高质量,使大量争议案件得以依法解决,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武汉仲裁工作高效、公正的社会形象也已逐步树立起来。
三
当前,武汉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发展需要大改革、大调整,经济成份、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必然导致我市民商事争议大量增加。这就对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对仲裁事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以仲裁法颁布10周年为契机,明确工作方向,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开创我市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整体联动,形成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工作合力。贯彻实施仲裁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关心、支持。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武汉仲裁委的工作,形成全市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武汉仲裁委要以贯彻实施仲裁法为己任,身体力行,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商、科技、城建、技术监督、土地、交通、金融、保险以及法制、外经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文件要求,大力支持仲裁工作的开展。公证、律师等中介服务组织要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应用仲裁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系统要依法支持仲裁工作,在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的同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法律文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执行,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大力宣传,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仲裁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人们仲裁意识的淡薄,最直接的原因,是我们宣传普及仲裁知识的力度还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仲裁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广泛开展普法工作。通过宣传,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使更多的社会民众和市场主体认识仲裁、选择仲裁、走进仲裁,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
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的服务能力。要结合武汉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开展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学习、研究,大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地域、市场、人文特色的仲裁发展道路。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围绕城市中心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仲裁灵活性、兼容性、快捷性的优势和特点,找准突破口,不断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要面向广大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经济组织广泛合作,主动为武汉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武汉的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圈建设、制造业基地建设、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程项目、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等提供更多、更及时的法律服务。要继续在增强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上下功夫,抓紧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仲裁行为,切实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促使仲裁法律制度在武汉的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