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选登】
加入WTO,给仲裁事业在中国的兴盛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全国仲裁业有可能摆脱长期以来的低迷状态,产生质的飞跃。这是因为世贸规则不仅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机制,而且对法律体制的调整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必须改变原有的那些违背WTO规则的、不适应国际经济循环规律的规定,跟上世界先进仲裁制度发展的脉搏,与世界仲裁接轨。
入世对中国仲裁制度的冲击,可以带来以下契机:
1、有助于打破诉讼制度一统天下的单轨制,实现仲裁的独立性和仲裁特色。中国一贯实行以诉讼作为解决民商纠纷最终方式的单轨制,这种状况并未因仲裁法的实施而改变,尽管仲裁法也标榜“独立进行”、“一裁终局”,但实际上当事人选择仲裁并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只要不满仲裁裁决,无需协商一致,就可以请求法院实际废止裁决的效力,而法院对仲裁裁决全方位地审查,与审判案件无异。中国现行的仲裁制度是依附于法院的审判制度而存在的,不过是仲裁一裁,法院二审罢了,根本谈不上仲裁的特色和权威。这种结果无端地消耗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甚至比实行单一的诉讼体制还要糟糕。入世之后,民商纠纷随着经济总量的递增和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必定大幅度上升,与现代经济生活明快的节奏相比,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显然满足不了商家的要求,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主要依靠仲裁解决,如果中国仲裁制度的“虚假性”不能克服,中国仲裁机构将在世界范围内失去竞争力。因此,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赋予仲裁应有的独立性,为仲裁特色的发挥创造基本条件,是入世后中国立法界的首要任务。诉讼与仲裁并行的双轨制,不仅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而且能在司法领域扩大人民民主权利,给中国司法带来新的活力。
2、有助于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置,结束仲裁民官不分的窘境,实现仲裁自我运行机制的良性循环。仲裁法的颁布本来是以结束行政仲裁开创民间仲裁为宗旨的,但该法实施六年了,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是官办或半官半民的状态,离开政府的扶持,仲裁机构尤其是弱小机构就会产生生存危机。中国仲裁机构不能靠自我运行发展壮大,根本原因还在于仲裁法没有给仲裁机构创造最基本的条件。仲裁愈不独立愈多干扰,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愈难实现,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愈是离不开政府,这是仲裁法脱离实际所导致的恶性循环,全国仲裁机构都面临如此尴尬的窘境。如果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局面延续下去,迟早会被商家尤其是外商识破,中国仲裁就难以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商事纠纷仲裁领域不会有立足之地。仲裁要褪去官方色彩走入市场谋求发展,必须在独立、公正、效益间找到良性循环的自我运行机制,这个仲裁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因入世的外作用力将不得不解决,否则中国仲裁就会走进死胡同。
3、有助于仲裁人才的培养和仲裁水平的提高,促进中国仲裁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民间仲裁在中国仍是起步阶段,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都缺乏高层次人才,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水平参差不齐,仲裁法律制度本身亦有许多不完善,如果满足于闭门造车,不与国际仲裁接轨,那么中国仲裁上台阶的过程将是十分漫长和艰难的。入世之后中国的法律服务业也将敞开国门,来自外国的仲裁专家可以直接加入到中国仲裁的行列中来,中国的仲裁员也可以走出去,在国际仲裁领域一试身手,学到最先进的仲裁知识和理念。国内国际仲裁的相互交流和融合,能够在短期内为中国的仲裁事业培养大批人才,促进中国仲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仲裁水平的整体提高。
4、有助于仲裁界的团结和联合,形成全国统一的集团优势。仲裁法颁布后,虽然全国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已结束,但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成立,群龙无首,各自为阵。各地仲裁委员会在机构人员设置、法律运用、学术探讨、宣传等方面碰到许多困难无法解决,甚至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仲裁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办理仲裁案件象摸着石头过河,实际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不能形成合力步调一致,是仲裁在中国难成气候的主要原因。由于仲裁没有地域管辖概念,入世后境外仲裁界将对国内仲裁形成较大压力,如果国内仲裁界仍然是一盘散沙,仲裁原有的阵地将逐步丢失,部分弱小的仲裁机构将被淘汰。中国仲裁应该凝聚成一股绳,站在全球的高度,重新选择自己的立足点,探索各种形式的联合,加强协作,以集团方式挺进世界仲裁的大舞台,成为国际仲裁界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仲裁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能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契机,调整步骤,修正航向,中国仲裁的春天就会很快到来,反之,中国仲裁的严冬仍会特别漫长。作者:李斌,广西桂林仲裁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