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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747

今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与之相伴,深圳仲裁委员会也走过了近九年的发展历程。
九年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由1995年的32宗增长到2003年的1744宗,年增长速度达20%以上,仲裁纠纷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60多个种类,涉外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案件质量总体良好;仲裁员由第一届的110人增加到第三届的383人,驻会工作人员增加到43人;办公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办公面积由最初的900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50多平方米,仲裁庭由3个增加到8个,案件管理实现了网络化,办公效率大幅提高;仲裁在深圳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初步显露,社会认知度不断提升,深圳仲裁委员会也已成为国内较有影响的仲裁机构之一。深圳仲裁事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经通过了初创、打基础和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初创时期高起点、高标准的机构定位
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颁布后,深圳作为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七个重组仲裁机构试点城市之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筹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重组仲裁机构的通知也没有涉及,学术界及实际工作部门虽有“民间机构论”、“准司法机关论”和“中介组织论”,但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更未论及机构的定位。在对重组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定位这一突出的难点问题上,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重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要和深圳的城市地位和要求相适应,符合国情,必须具有一定的级别。基于这一认识,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组仲裁机构的通知精神以及重组仲裁机构要“高起点、高标准、建一流仲裁机构”的要求,1995年2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委会议确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定位为:1、独立的市属正局级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3年;2、事业编制44人,5个处级内设机构,3名局级领导指数,10名处级指标;3、委员会正付主任专职驻会,办事机构设党组。此后,市委从市检察院、市法制局和市中级法院抽调了1名正局级、2名副局级干部组成仲裁委员会领导班子。市政府还聘任了李子彬担任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原深圳市市委副书记现广东省副省长李容根和深圳市常委副市长李德成为高级顾问。
今天看来,重组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似乎本应如此。但在九年前,在重组仲裁机构没有任何现成模式可资借鉴的条件下,这种机构性质的认识和定位被称之为“深圳模式”便不难理解。实践证明,“深圳模式”为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创建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中的一些做法也被后来成立的许多仲裁委所采用。
(二)、打基础时期的四个方面措施
1995年到1998年,是第一届深圳仲裁委员会全面基础建设的重要时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实现建一流仲裁机构目标,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
1、制度建设。办案制度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建一流仲裁机构的重要环节。我们依据《仲裁法》,结合仲裁实际,制定了《仲裁规则》、《办案程序规范》、《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和30多种仲裁文书格式。保证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2、建立了一支适应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队伍。仲裁队伍是搞好仲裁工作的关健。仲裁员和驻会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系到仲裁在驻会中的形象和仲裁委的前途与命运。队伍建设主要内容是:加强委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驻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团结进取、公正廉洁、精干高效”的建委方针,开展业务培训,制定相关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3、狠抓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仲裁经济纠纷是《仲裁法》赋予仲裁机构的职责,是仲裁机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建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仲裁特有的功能,我们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开展案件跟踪调查和疑难案件讨论;加强与人民法院联系,协调仲裁管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财产证据保全、撤销和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保障仲裁业务的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在仲裁制度建立初期,向社会传播仲裁知识,增强社会法律意识,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一方面配合市人大开展《仲裁法》执行检查,通过各种媒体对本委重大活动,机构业务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编印简介、年鉴、手册、编辑深圳仲裁,向社会公开征集会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规范格式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等项活动,扩大仲裁影响。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交往,努力学习和借鉴其成功经验。
这一时期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是基于一系列对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初步而又朴素的认识,是在缺乏经验基础上的一种探索和实践。尽管如此,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使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顺利完成,而且受案数量逐年增加,办案质量稳定提高,在社会各界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建一流仲裁机构奠定了基础。
(三)、发展时期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二届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五年间和第三届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一年间,是深圳仲裁委员会持续、平稳发展的六年,这一时期,随着仲裁探索和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开始注意对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对深圳仲裁事业的发展的目标,道路、手段和方法的认识有所加深,逐步形成了以“推行制度和仲裁纠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标志的发展观。
1、关于发展目标:
一届二次会议提出: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之路,建具有深圳特色的一流仲裁机构的目标。
一届三次会议提出:把深圳仲裁办成一个在国内外知名度高、享有盛誉的仲裁机构。增加了“国内和国外”,并用“知名度高、享有盛誉”代替了一流仲裁机构”。
二届一次会议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把深圳仲裁委逐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这一目标与以往目标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加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步建成”的内容,反映出目标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目标实现的阶段性和渐进性。
三届一次会议提出: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市场占有率由现在的8%增加到20%左右,逐步把深圳仲裁委员会建设成为与深圳城市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区域性的国际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其所在地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当地社会经济密不可分。因此,将仲裁机构的发展目标确立为与当地发展目标相适应,一是有利于仲裁机构对自身发展环境的认识和把握;二是有利于仲裁机构围绕当地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来开展各项工作;三是有利于仲裁机构自觉地融入当地市场经济;四是有利于仲裁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的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突出仲裁特色、彰显仲裁优势,使仲裁成为当地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五是有利于仲裁机构的长期、稳定和快速发展。相比之下,三届一次会议时提出的奋斗目标的内容更丰富,更具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强,凸现了认识的升华。
2、关于发展道路
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来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探索者对客观环境和条件的认识和把握。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制度,从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仲裁之路,是深圳仲裁九年发展历程中的又一显著特点。具体表现为五个转变:
 1)从提“贯彻落实《仲裁法》”到明确提出“大力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转变。前者强调的更多的是被动的贯彻、落实《仲裁法》,依法仲裁经济纠纷。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推广,看重的是仲裁制度的建立。相比之下,后一种提法关注的面更宽,符合我国仲裁制度的移植性和制度建立初期必须大力推广的客观要求。
2)办事机构从“诉讼模式”到“仲裁模式”的转变。一届时期,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秘书处、经济纠纷仲裁室、房地产纠纷仲裁室和科技纠纷仲裁室,采用秘书处统一立案,案件按专业分类,送各专业处室负责审理。实践证明,这种与法院内部设置相似的办事机构和工作程序,不能充分体现仲裁独立、公正、及时、专家断案等特点,无法满足仲裁发展工作的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对其进行了调整。设立了办公室、秘书处、审理室、发展处、研究室,分别负责后勤保障、案件受理和审理、裁决书把关、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仲裁研究等。实现了由本委人员办案为主到以社会力量办案为主的转变;由抓办案为主到办案和宣传推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转变;由只重实践到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转变。促进了仲裁业务、仲裁宣传推广和仲裁理论研究工作的全面开展。
3)从无偿才宣传到有偿也宣传,从单一媒体宣传到多种方式并举宣传的转变。有偿宣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的通行作法。在仲裁意识淡薄的国情下,加强仲裁制度的宣传,至关重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需要投入,从无偿才宣传到有偿也宣传,从单一媒体宣传到多种方式并举宣传,反映出对仲裁宣传重要性和市场规律认识的提高。
4)从单纯仲裁纠纷到服务市场经济的转变。解决纠纷是仲裁的基本职能,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是仲裁制度建立的真正目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开展了“办优质案件,创优质服务”的“双优”活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好务。努力提高“三率”,主动融入市场经济,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努力实现仲裁服务市场经济独特功能。
5)从片面追求高速发展到提高综合竞争力,保持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转变。建委初期,受案数量被看成是仲裁发展的硬指标。实践中我们发现,深圳仲裁事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不落伍,不掉队,仲裁机构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为此,我们树立全面竞争意识,抓办案、抓推广、抓服务、抓队伍、抓保障,努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3、关于发展手段和方法
九年中,基于目标,围绕道路,逐步摸索出一系列发展手段和方法:
1)建立案件质量保证体系(满足公正、及时要求)。立案、审理、质检、反馈、调整等。抓住公正和效率,聚精会神办好案。
2)建立仲裁员管理评价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仲裁员队伍)。准入、培训、考核、选用、淘汰等。仲裁队伍牢牢树立“三个代表”思想,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树立大服务,服务市场经济;小服务,服务具体案件的思想。
3)营造外部环境发展体系(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1)宣传。让社会了解、认识、选择仲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题,抓宣传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在形式手段和方法下功夫。(2)推广网络建设。同心协力谋发展。条、块、点、面相结合,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要思想、组织、行动三融入。成立发展委员会、设立金融办事处、设计(VI)形象、开展营销。(3)处理几个关系。①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既要防止仲裁行政化倾向,丧失仲裁独立性,又要防止关门办案,不作为、不借力。②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③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4)建立仲裁内部管理体系(为仲裁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1)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2)办公设备不断更新、办公环境不断改善。(3)统一形象,实施形象工程。
(四)几点体会
1、要充分认识党和政府支持仲裁的长期性与支持方式的市场化要求。
深圳仲裁九年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事业,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仲裁制度的建立如此,完善和发展亦然如此,这就是中国仲裁事业的特点,或称之为规律。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组建,市委在深圳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立党组,给予必要的政治关心和政治待遇。市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聘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发文要求各单位规范格式合同,近日,市长还将支持深圳仲裁事业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召开《仲裁法》实施座谈会,开展《仲裁法》执法检查,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为深圳仲裁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深圳仲裁委员会能够发展到今天,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过去如此,今后仍将如此。
但是,党和政府在关心、支持仲裁的方式上,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仲裁机构的特点。一方面不能将仲裁机构行政化,变成一个行政机关或依附于一个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如:组建初期相对独立的机构定位要保障,人、财、物支持必不可少,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放手,让仲裁机构独立运作,财政支持由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再到自收自支。仲裁机构也不能长期依赖政府,要努力尽快走向市场。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仲裁机构中介组织化,把仲裁委员会看成一个中介组织或纯民间组织,不管不问。党必须加强对仲裁机构必要的政治领导,在政治给予关心,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政府也要从初期的给钱给物给人转到为仲裁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社会仲裁意识,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机构更要积极地争取党和政府长期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2、与时俱进、大胆尝试、勇于创新。
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仲裁机构行之有效的作法,又要结合中国仲裁的特点,适应各种情况的变化积极探索,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努力创新,实现仲裁机构的观念和职能转变。如:根据仲裁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及时调整了内设机构,重新划分了部门职责;根据发展工作的需要设立的发展委员会和金融办事处。为了实施形象程我们制作IV手册、征集了会徽、设计了吉祥物、统一了工作服饰、开通了网站等。这些创造性的工作促进了深圳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
3、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现仲裁事业的全面、持续、快速发展。
所谓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树立全面、持续、快速发展的观念。包括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和发展手段与方法。
全面的发展观要求我们不但要抓好仲裁制度的推广工作,同时要抓好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大力推广仲裁制度、开辟案源是发展问题,办好案、服好务也是发展问题,搞好仲裁研究、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扩大对外交流同样也是发展问题。发展工作不只是那个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委兴我荣、委衰我耻的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我们把仲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事业来做,要不断的有新举措、新效果。以发展工作为例,推广要始终以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为目标,做到占领一个,巩固一个,并扩大下去。要把当事人最终选择了仲裁作为衡量发展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而不能浮在面上、流于形式。要坚持方式、手段与仲裁的性质、特点和地位相适应,与国情、市情及本委实际情况相适应,做到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面上工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运用自身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挖掘全委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驻会工作人员、仲裁员、发展委员及专家的作用。要与深圳两级法院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加大与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财产和证据保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协调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及时通报制度,以求得法院的支持与配合。要继续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仲裁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提供仲裁信息。要加强与国内外仲裁 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仲裁发展动态,以吸收先进经验,促进自身持续发展。
快速的发展观要求我们加快仲裁事业的发展,缩短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过程,最大限度的解决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商事仲裁工作以及较低的国际认可度之间的矛盾,实现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案件的优质、高效。
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受理和审理逐级负责的制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对仲裁员、秘书及其他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严格案件延期审批制度,建立案件审理工作的量化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进度报告制度、案件督办制度,逐步做到办案工作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化,以制度杜绝办案粗糙、效率低下的现象。二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及案件的管理。通过电脑收集仲裁员个人资料及办案相关信息,量化管理目标,科学评价仲裁员。对仲裁员所办案件实行个案追踪,对不称职的仲裁员坚决解聘。三是倡导“办优质案件,创优质服务”,努力做到廉洁自律、礼貌热情、服务周到。四是不断探索提高仲裁效率的新路子。能当庭裁决的案件要当庭裁决,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设法提高调解结案率、案件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通过减少立案审批环节、限定证据交换时间、对调解案件依格式文本当庭制作调解书等,简化程序,缩短办案周期。五是加强仲裁理论研究,以指导办案实践。
5)以振奋精神、勇于进取为目标,加强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使全委工作人员思想上更成熟、政治上更坚定、作风上更正派、业务上更精通。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路线方针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仲裁各项工作上来,培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作风,努力做到发展有新思路、各项工作有新举措,鼓实劲、求实效,着力解决仲裁工作中影响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树立“别人走我们要跑,别人快,我们要更快,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进取观,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并将忧患意识转变为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将危机感转变为责任感。克服拖拉、疲沓的懒散作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团结一心、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勇于拼搏。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深圳仲裁事业的发展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九年来,深圳仲裁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不久,人们的仲裁意识还不强,仲裁公正、及时、经济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深圳仲裁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化程度较低,还未成为深圳地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深圳仲裁事业的发展、深圳仲裁机构的现状与深圳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深圳城市在国际上的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解决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商事仲裁工作以及较低的国际认可度之间的矛盾,建设与深圳城市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区域性国际仲裁机构,是我们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的奋斗目标。
要实现上述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勇于探索,积极思考,努力实践,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争取党和政府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长沙会议”精神,以服务市场经济为中心,以公正效率为主题,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重心,以融入市场为切入点,严格规范仲裁活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奋图强,踏实工作,始终坚持依靠主观努力克服客观困难,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使深圳仲裁事业的发展与深圳城市发展目标相适应。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 冯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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