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22 作者:闻戒 浏览量:16071
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2019年仲裁规则发布。夏日劲风乍起,霎那间吹皱仲裁界惯于坐而论道大谈公信力、畅想一带一路的一池春水。更有学者用地震海啸来形容北仲的此次革新。绝非虚言也。
即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仲规则,最大亮点在于改革了仲裁费的收费办法。过去,北仲与其他国内仲裁机构一样,按照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计收仲裁费。受理费与处理费功能不明,涵盖内容不清;集中收取之后,仲裁费用如何分配完全由仲裁机构自行确定,发多少报酬,仲裁员往往没有多少话语权。北仲新规则则摒弃了案件受理费与处理费的计费方法,将仲裁费用明确分为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两部分。北仲在其新规则修改说明中阐述,这么划分有利于当事人清楚仲裁费用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体现对仲裁员专家价值和专业付出的尊重。
笔者非常同意北仲在修改说明中阐述的意义。仲裁员和相关研究者一致大赞特赞:仲裁收费革新提高了透明度,能够激发仲裁员积极性,提高仲裁员的责任心与敬业精神。确实如此!然而,对北仲仲裁员或接近北仲的人来说,仲裁费用如何分配早已实现透明。北仲将仲裁费用的一半作为仲裁员报酬,仲裁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相关规范已行之有年。此次新规则继续迈出一步,将内部规范上升为对世规则,增强相关制度的稳定性,也让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五十年前的今天(1969年7月20),宇航员阿姆斯特郎成为第一个登上月球的人。他在月球上说的第一句话是:这是个人迈出的一小步,但却是人类迈出的一大步。借用阿姆斯特郎的话来说,新的规则,对北仲而言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对中国仲裁界而言,则是迈出了一大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正本清源,确立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无论外国还是我国,谈及仲裁的起源时,均确认仲裁发端于贤达乡望对争议的评判,逐渐形成为寻求专家解决纠纷的自治性争议解决制度。中外仲裁法也均规定仲裁员是争议的审理者与裁判者。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等格言也揭示着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然而应然与实然相去甚远。我国的机构仲裁中,仲裁费用由机构收取,作为仲裁核心的仲裁员应当分得多少报酬,缺少规范。有的机构仲裁员报酬极低,仲裁员说报酬不够几次开庭的打车钱;有的机构确定报酬上限,仲裁费用很高但与仲裁员无关;有的机构进行绩效打分考核,视仲裁员如员工;有的机构把仲裁的公益性理解成了仲裁员要公益性提供服务。十三年前,梁慧星教授针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各类实践,提出了发人思考的问题: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是裁决者、仲裁服务提供者,但是仲裁费用由机构收取,机构按自己办法“发钱”给仲裁员,仲裁员到底是提供仲裁服务,还是为仲裁机构服务?今天,北仲新规则终于给出了答案。一方面,新规则明确了仲裁员报酬与机构费用,且仲裁员报酬高于机构费用,这不仅在仲裁程序与实体的决定权上,更在最为关键的仲裁收费上,确立了仲裁员的核心主导地位。仲裁员是核心是关键,但如果仲裁员报酬只占很小比例,那么说仲裁员重要就是空谈口号,难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新规则彻底改变了由机构给仲裁员“发钱”、“发报酬”的做法,厘清了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在“钱”上面的关系,明确了仲裁员报酬直接来自于当事人。当事人清楚自己交的某部分费用专款专用于仲裁员报酬,机构只是暂时代管该部分费用。仲裁员提供仲裁服务,而当事人为服务支付报酬。所以说,北仲新规则引发的是我国仲裁机构收费的质变而不是量变。
其次,放权让利,彰显公益性、非营利性。近期仲裁界热议的是颁行于去年底的“两办文件”。“两办文件”明确将仲裁委员会界定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我国民法总则新创设的概念,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可以有利润,但不应当具有或追求高额利润。长期以来,我国仲裁机构的利润水平怎样,外界不得而知。除北仲每年公开仲裁费用收支数据外,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只热衷于公布自己受理的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额,对于仲裁费用收支都讳莫如深。从多数仲裁机构仲裁员报酬只占仲裁费用的20%到30%(甚至更低),并且设置有各种最高限额的情况判断,仲裁机构如具有一定案件量,利润是可观的,甚至是相当可观。 “两办文件”明确提出禁止政府出资之外的其他资金进入仲裁机构,这说明逐利的资本已看到了仲裁服务市场的高额利润。北仲新规则不仅抬高了仲裁员报酬的最低数额,更提高了仲裁员报酬在全部仲裁费用中的比例。比如,争议额500万元的案件,仲裁员报酬占了仲裁收费的70%;争议额1000万元的案件,仲裁员报酬占了仲裁收费的63%。北仲在没有增加当事人费用负担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机构费用,更加彰显了两办文件界定的非营利法人性质。
再次,新规则将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推向了新高度。国际化是当下很多行业的追求目标。有领导戏言,在各行各业追求国际化当中,最热衷谈国际化的是幼儿园和仲裁界。的确,开在居民楼里的幼儿园都以双语、国际来标榜。仲裁界则涌现出改名潮,增加国际名称或设立国际仲裁院的机构如雨后春笋。然而,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绝不在于名称中是否有国际,也不在于仲裁员名册中有外籍仲裁员,就像大学的国际化不在于有多少外国留学生。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在于外国企业、律师和仲裁员对于我国仲裁的真正认可与接受,在于仲裁制度层面与国际先进规则的接轨,在于理念的趋同。很久以来,中外仲裁实践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仲裁收费模式迥异。我们一揽子机构收取,而境外一开始就区分了机构费用与仲裁员报酬。李克强总理曾说,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中外仲裁收费的差异,是最明显、我们最知道但最不情愿触动的内容。知而不行是未知。而北仲的改革,放下了机构利益,知而行之,实现了中外仲裁收费模式的接轨。这无疑将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推向了新高度,更易于获得外国企业、律师和仲裁员的认同和选择。
最后,北仲新规则为我国仲裁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关键条件。仲裁是法律服务,仲裁员是服务提供者,高质量的仲裁服务就需要能力强、水平高、具备敬业精神和道德操守的仲裁员。谁能提供最专业、最敬业的服务?什么样的仲裁员更能让人放心和信赖?应该是职业化的仲裁员。官方数据说,我国已有仲裁员5万名左右。就仲裁审理案件来说,这5万名仲裁员几乎都是兼职,仲裁员们另有主业,或是律师,或是教师,或是企业高管、政府官员……。我国基本上还没有一支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主要以仲裁员为谋生手段,以仲裁员为主业的队伍,也因此,很多仲裁机构的共同感叹是觉得缺少好仲裁员。笔者以为,我们还没有开始职业仲裁员建设,而国外,有很多以仲裁员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专业人士。因为以此为生,他们珍惜声誉、精进业务、勤勉敬业、深孚众望。为什么我国缺少职业仲裁员队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现有仲裁员报酬制度是其中最大制约因素。北仲新规则在仲裁员报酬上的改革,为我国建立发展职业仲裁员队伍提供了必要制度保障,必将开辟我国职业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之路。
北仲新规则规定的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既抢占了制度理念的至高点,也占据了仲裁员报酬金额和比例的至高点。这给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出了一个难题,是跟还是不跟?是继续维持机构利益、坚持机构本位,还是还归仲裁本来属性,让仲裁员的智慧与活力竞相迸发?相信具有远见卓识的机构会有正确抉择。当然,北仲新规则也给北仲自己提出了挑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在新费用体系下用更少的费用保证机构的高水平运行,如何新费用体系下保持机构管理权与仲裁员自主权的平衡等等。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颠扑不破的道理是,勇者无敌。以此向改革创新的北仲新规则致敬。
(闻戒,于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