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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 发布日期:2025-04-29 浏览量:41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了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建议增加国家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一章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地方提出,要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建议增加有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修订草案规定,仲裁庭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仲裁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有恶意串通的,还有申请人单方捏造事实的,建议增加相应内容予以规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的情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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