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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许慧玲 浏览量:2118

努力推动南京仲裁事业的发展
    --南京市副市长、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许慧玲
    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南京仲裁委员会公正、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正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的,并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除诉讼之外,又一种解决经济财产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法的公布和施行,对我国原有的经济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并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规则相衔接,从而顺应了国际仲裁程序的运行机制。仲裁对于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确实有许多独到的优势。比如程序简便、快捷公正、保护商誉、尊重当事人意愿等等,一些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中切身感受到仲裁的优越性。我相信,随着我们仲裁委员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仲裁将会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公正及时原则;三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四是一裁终局原则。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是一裁终局,一锤定音。我们办了错案,除了法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没有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公正办案至关重要。确保办案质量,是对任何一个案件而言的。仲裁必须用公正的办案质量来推动社会各界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用公正的形象来赢得社会的信任。
    提高办案质量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第一要把好仲裁员的选聘关,严格依照仲裁法选聘仲裁员,不符合条件的绝对不能进入我们的仲裁队伍。南京仲裁委员会目前聘请的135名仲裁员分布在南京的各行各业,他们大都精通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素质较高,汇集了国家、省市法律界、经济贸易界的专家和各行各业有实践经验的同志。第二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仲裁员的道德、业务水平;凡被聘任的仲裁员,我们都进行了严格的训练和知识更新。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这三项工作做好了,就能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品德高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业务精干的仲裁队伍。有了这么一支队伍,我们的仲裁事业就大有希望。
    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仲裁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保证仲裁能够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仲裁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前提,把提高质量放在首位。此外,还应当重视舆论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仲裁,了解仲裁对于解决民商事纠纷有独到的优势,认识仲裁对于扼制地方保护主义从制度上提供了保证,自觉地运用仲裁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什么特点?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以及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过去通常用来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的仲裁已越来越走近我们的经济生活。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除了程序简便,方便快捷的优势外,还有以下一些特点。其一,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如果发生纠纷,只能由协商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还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其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除征得当事人同意外,不允许记者采访,也不允许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人员旁听,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其三,一裁终局,时间短,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还规定了较严格的审限,如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两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选定仲裁员与聘请律师有什么区别?
    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名册中选定仲裁员,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将自己认为的办事公正、品德高尚。业务熟悉的仲裁员选来参与研究并决定争议最后命运。
    由于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特定地位,仲裁法对选定仲裁员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了选定仲裁员和被选定、指定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
    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但不等于谁选定的仲裁员就应该代表谁的利益甚至为谁争辩。选定仲裁员与聘任律师截然不同:一是身份不同。仲裁员是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居中公断性质第三者,不代表任何一方,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是一方当事人聘请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工作内容不同。仲裁员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而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主要是调查、收集有利于已方利益的证据。三是获取报酬的方式不同。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支付,虽然取之于当事人,但与当事人不发生关系;律师报酬由当事人支付。
    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区别?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如何取得申请仲裁权?
    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不少公民和单位前来要求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争议,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导致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那么如何才能取得仲裁申请权呢?
    首先要明确仲裁的范围。仲裁法规定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其次要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示仲裁的书面协议。主要的表示形式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法同时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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