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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戈 浏览量:1885

    据悉,今年四月,国务院法制办接受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要求其尽快报送筹备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材料。国务院法制办遂于七月二十三日发文,决定在马鞍山、贵阳、重庆、长春和承德五市分片召开由各仲裁委员会就近参加的研讨会,就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的研讨题目共七个:
    (一)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具备哪些具体职能?
    (二)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范围,是否需要吸收个人会员?
    (三)中国仲裁协会是否需要设立分会,分会的职能、管理制度与协会的关系。    
    (四)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如何依法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手段、后果和救济。
    (五)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如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如何为仲裁委员会提供服务?
    (七)其他关于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仲裁法》生效以来的六年中,种种原因导致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动议一直被束之高阁。有关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以及对重组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的事宜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地方法制局、办牵头统管,声势浩大。法制办为在全国扩广仲裁法律制度连续发文,各地法制局、办纷纷推动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修改格式合同,订立仲裁条款。一时间,人们对推广仲裁条款津津乐道,而筹备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并未提上议事日程。现在,有关部门决定发起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并且将要给中国仲裁协会委以重任,这等变化自然要引起众人瞩目。人们对中国仲裁协会的产生方法、组织形式和职责职能产生各种各样的猜测,不足为奇。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条件尚欠成熟
   
无论是内部条件还是外部条件,目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时机还不成熟。
首先,从内部条件来看,中国160多家仲裁机构发展很不平衡,多数仲裁机构行政色彩依然浓厚,市府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兼任当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案子可办,或者案件数量少,“吃不饱”,不能自己养活自己,而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府发文推广仲裁条款;中国仲裁界的仲裁理念比较混乱,多种矛盾的认识并存,其发展趋向还有待观察。从总体上评价,中国仲裁业尚欠成熟。
    其次,从外部环境看,中国入世在即,现行的法律法规与WTO法律规则相抵触的自然要改;虽不与WTO规则冲突,但与国际社会的习惯做法或者普遍实践相矛盾或有差距的,入世后也要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步伐。就仲裁而言,中国仲裁的做法与国际社会关于仲裁的普遍做法还是有较大差距的。为改变这种面貌,近两三年来,中国仲裁界、法律界要求修改1995年生效的中国《仲裁法》的呼声日高,其中也包括现行《仲裁法》中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例如,有意见认为应成立中国仲裁员协会而非中国仲裁协会。又例如,《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该条规定的初衷固然是为了规范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使其不至于偏离轨道,但也抹杀了各仲裁机构的特色。仲裁是由当事人合意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仲裁机构特点的多样化无疑会有助于当事人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如果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各仲裁规则都完全一样,没有自己的特色,当事人就失去了选择的空间,仲裁机构间优胜劣汰的机制也难以建立。因此,《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如果成立的仲裁协会完全按照《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一统天下仲裁规则,既有其不合理之处,也会抹杀现在各仲裁机构辛苦建立起来的各自的特色,并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如果《仲裁法》有修改的必要,如果《仲裁法》中关于中国仲裁协会规定本身就值得研讨甚至修改,那么在修改《仲裁法》之前,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时机则欠成熟。此外,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国来华仲裁、临时仲裁势必大量增多,如果中国仲裁协会对这类仲裁不能“监督”,而仅对中国仲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则这种监督管理完全有可能演变成对中国仲裁机构根据市场机制与外国仲裁、临时仲裁进行竞争的束缚,这对增强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和国内仲裁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会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中国仲裁业目前处于一个既相对快速发展、又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的整合期。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不宜急于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因为如果操之过急,处理不好,很可能阻碍中国仲裁的发展。当然,对于筹建中国仲裁协会进行前瞻性的调查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成立中国仲裁协会,还是放在我国立法机关按照入世要求完成了对《仲裁法》的修改之后再行考虑为宜。
    仲裁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值得警惕
   
长期以来,在商业领域,地方保护主义有蔓延之势,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大敌。声讨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成为世人关注的话题。遗憾的是,在《仲裁法》实施的六年中,有的地方在推广仲裁条款时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损害了仲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市场的建立。例如,有的仲裁机构借助于当地政府的强力支持和干预,在当地主要企业内部设立办事员、联络员、特派员,大有企业不订立去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就决不罢休的态势。在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12月份出版的一份《仲裁工作情况》中,转载了湖北省襄樊市政府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做法。这些做法是令人诧异的。襄樊市市政府的做法是,由市政府发出《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不可推卸的义务,并指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的要求,限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规范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提交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从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约定一种;要求技术监督部门把落实规范的仲裁条款作为一项产品技术标准,对合同印制进行质量监督;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仲裁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落实、监督和检查。襄樊仲裁委员会则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各类合同格式的规范和监制工作。《通知》还要求,建委、经贸委、外经委、人民银行、科委、土地局、药局、交通局、粮食局、贸易局、物资局、保险公司、建管局、房地产局等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仲裁法工作中,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争取一年内使标准合同文本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约定仲裁方式条款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曾几何时,有的县市规定“当地人必须喝当地啤酒”的行政命令激起层层义愤,招致不少口诛笔伐,如今,同样的一幕却又在仲裁领域重现。襄樊市政府所发出的上述通知,与“啤酒令”几乎同出一辙。从通知的内容上来看,其实质就是:合同当事人要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但若选择仲裁,必须选择本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更有甚者,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订立这样的条款作为一项产品质量标准(此前尚未听说过争议解决条款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实为新闻)。这如同达摩克利斯的利剑高悬,使得合同当事人不能也不敢选择外地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此这般的推广仲裁制度的做法,称之为仲裁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实不为过。不仅如此,通知中还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使合同约定仲裁方式条款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如果此举果真成为现实,恐怕当地法院的法官有一大批要下岗了,这岂不人为造成当地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何时能够淡化
   
1995年《仲裁法》的本意是要对国内仲裁制度做重大改革,使得仲裁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仲裁组织和仲裁机关相分离,仲裁免受行政干预和影响,仲裁员独立裁案,从而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仲裁法》第十条也规定了由符合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在当地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初期,由政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是必要的,由政府“扶上马、送一程”也是符合中国特色的,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坚持要对当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扶上马、陪全程”的话,则政府对仲裁有恋栈之嫌,使得仲裁置于行政权力的保护和包裹之下,仲裁机构难以真正摆脱政府的影响和干预,这并不符合仲裁立法的本意。在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仍很浓厚的情况下,成立的中国仲裁协会是否会成为仲裁行政化的保护伞抑或受其影响,自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
    仲裁机构行政色彩久久挥之不去,既和重新组建的某些仲裁机构依赖性强有关,也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某些仲裁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行政强权的观念有关。有人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从原始的商品经济发展来的,而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我们的仲裁制度与国外不同,也不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同历史阶段发展来的,而是从行政机关转型而来的,具有一定的植入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自然生成,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自然成长。此观点看起来颇为符合中国实际,但是与《仲裁法》的理念却相去甚远。《仲裁法》并未规定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由原来的行政机关仲裁转型而来,既不赞成“旧瓶装新酒”,也不赞成“新瓶装旧酒”,而是要建立全新的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参考国际惯例和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的仲裁制度。中国的国内仲裁事业发展历程虽然时间不长,但其健康发展仍然需要顺乎自然,依靠行政办法强行“植入”所带来的后患必将是从一开始就扭曲了仲裁发展的基础,使得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机关,造成机构臃肿庞大,而当事人试图通过非行政的、非司法的、民间的争议解决渠道来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愿无法得到很好地尊重。
    一言以蔽之,中国的仲裁制度要得到良性发展,必须修正仲裁理念,去除行政色彩,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制度只有真正确立在自治性、民间性、高度专业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根深叶茂,蓬勃发展,才能够在世界仲裁领域撑一方蓝天。(作者:闻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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