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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2162

在以前, 仲裁案件的首席仲裁员只能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当事人没有协商和表示意见的机会. 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权利, 最大限度地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早在1994年修改仲裁规则时, 就将选定首席仲裁的权力下放给了仲裁当事人.
    在此之后的中国仲裁法也采纳了这一做法, 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我们都知道, 首席仲裁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决定意义的作用. 能够对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提出意见, 这是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那么, 在实践中, 当事人又是如何行使这一重要权力的呢? 本网为此制作了调查栏目.
我们期望您参加我们的调查, 并对此发表您的意见. (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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