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北京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5635
转载自:北京仲裁会网站
开幕式:从左至右分别为宣增益、郭建安、徐显明、黄进、王胜明、费宗掉
大会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校长、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分别向大会致词。徐显明校长在致词中呼吁,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应当再来一次思想大解放,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关注社会实际问题,在实现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消除“城乡二元制结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终服务于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黄进会长在致词中首先宣读了德高望众的国际私法学界资深专家韩德培教授致与会代表的函,表达了韩老对年轻学者的勉励。黄进会长在致词中向本届年会承办方表示了感谢,并希望与会代表能够在会议中继续发扬“讨论没有禁区,争论不伤和气”的学会传统。
在大会报告阶段,来自不同部门的特邀嘉宾均结合所从事的实务工作提出专题问题,并结合改革开放的历史回顾及展望向参会代表作出报告,与会者深感学术研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重要性,也体会到改革开放精神在推进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大会报告人:从左至右分别为黄进、段洁龙、王胜明、万鄂湘、王红松、王承杰
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结合审判实践以“中国涉外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为题向大会作了报告,系统梳理了最近几年涉外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并表示学界应更多关注实践,为司法审判提供建议和思路。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就“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作了专题报告,并介绍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立法进程以及仲裁法修改的日程安排。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段洁龙司长就“中国外交中的国际私法工作”作了回顾和展望,肯定了国际私法学会及其会员在推动中国外交工作中的积极贡献。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承杰副秘书长就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实务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学会副会长、北仲秘书长王红松向大会作了“关于仲裁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的专题报告。王红松认为,中共中央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我们坚持仲裁法,深化仲裁体制改革,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她提出:“如果说十三年前,仲裁法的制定确立了仲裁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原则和设想。那么,在仲裁法实施了十三年后,各种问题、矛盾已经曝露得十分充分的前提下,我们再说仲裁体制改革,应该有更为明确的思路和更为完整、系统、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围绕该主题,她在报告中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去行政化”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建议:(1)在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促进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分离;(2)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尽快解决仲裁机构的法人定性问题,将仲裁机构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3)按照仲裁法相关规定做好仲裁协会筹建工作,警惕和防止将仲裁协会搞成行政性的行业管理协会的倾向;(4)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尽快组织对包括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仲裁机构的财务管理、仲裁费用的收支制度、仲裁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体制问题等内容的仲裁法执法调查,总结仲裁法执行以来的经验、教训,客观评估仲裁法执行十三年的成就与问题。同时,王红松秘书长呼吁各位代表更多关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仲裁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王红松秘书长作主题报告
与会代表对王红松秘书长提到的我国仲裁机构体制严重行政化的问题表示震惊与关注。有代表表示,民商事仲裁如果不能实现“去行政化”,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就没有前途和希望,仲裁法的历史功绩也将大打折扣。本次论坛专设四个“商事仲裁分论坛”,就十六个专题进行了发言、点评和自由讨论。与会者表示本次论坛关于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内容丰富,可谓历届之最。外交学院刘慧珊教授强调,目前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危机,并非是某一家仲裁机构的问题,也并非仅是国内仲裁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仲裁制度发展和走向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贸仲名誉副主任、资深仲裁员唐厚志先生也认为,目前整个中国仲裁制度已经到了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他建议学者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研究仲裁制度建设的问题,不能允许一些错误的规定或言论毁了中国的仲裁事业。
商事仲裁专题小组还围绕“短员仲裁等仲裁程序问题”、“惩罚性赔偿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裁量权问题”、“仲裁协议与代位诉讼问题”、“扩大司法审查协议问题”、“体育仲裁问题”以及其他一些仲裁实务问题进行了讨论。北仲工作人员以“北仲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为题向与会者介绍了自
闭幕式上,黄进会长和学会名誉会长费宗?教授分别代表国际私法学会从不同角度就“中国国际私法三十年发展与展望”作了报告。黄进会长对本次会议承办方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再次重申:学会应当坚持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实践的优秀传统,藉此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应继续解放思想,真正体现学术争鸣中的思想交锋,为中国法治完善、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先生也到场祝贺,年会在团结和谐的气氛中胜利闭幕。
附:北仲王红松秘书长在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关于中国仲裁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
——在2008年国际私法年会上的发言
王红松
十三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布实施)。仲裁法立法目的是改革旧的仲裁体制,将“垄断性”、“强制性”的行政仲裁变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民间性仲裁,将作为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变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的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去行政化”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作为市场经济支柱的理念——当事人自治,以及以此为前提和基础的仲裁独立、中立、公正、自治(自律),使中国仲裁制度与成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及对外开放需求的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十三年来,仲裁法实施成就斐然,问题也很突出。主要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 ,建立“去行政化”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中共中央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等,从总体上描绘出行政仲裁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这为我们坚持仲裁法,深化仲裁体制改革,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如果说十三年前,仲裁法的制定确立了仲裁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原则和设想。那么,在仲裁法实施了十三年后,各种问题、矛盾已经曝露得十分充分的前提下,我们再说仲裁体制改革应该有更为明确的思路和更为完整、系统、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笔者想就此谈一些问题和建议:
一、在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促进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分离,清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官员在仲裁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兼任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等“政事不分”问题,纠正行政部门侵占仲裁机构利益、干预仲裁机构自主权现象,落实国法,严肃党纪。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解决仲裁机构的法人定性问题。要根据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规定和《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将仲裁机构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其具体意见及解决方案见本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人定位问题》(载《人民法院报》,
三、按照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做好仲裁协会的筹建工作。仲裁协会的筹建要贯彻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仲裁协会的筹建方案,有关仲裁协会的性质、职责、协会领导的资格、产生,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应事先交由各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广泛讨论,充分协商。要警惕和防止将仲裁协会搞成行政性的行业管理协会的倾向。
四、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就人大代表
1.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
包括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仲裁常设办事机构中的兼职情况等。
2.仲裁机构的财务管理
(1)机构成立时,相关政府部门是否要求仲裁机构要做到自收自支?如果是,是否有年限要求?如果规定了年限,具体是多少年?
(2)仲裁机构是否继续要求按照国务院重新组建机构文件要求“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仲裁机构实现自收自支后,应享受哪些财税方面的优惠待遇?
(3)仲裁机构是否适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重点检查仲裁法第十条、 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实际落实情况。
3.仲裁费用的收支制度
(1)仲裁收费办法(包括收费科目、标准)是否允许各地仲裁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仲裁收费标准?是否应允许各仲裁机构视情况参考国际惯例进行修改?
(2)仲裁员报酬是否需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或报酬分配比例?还是由各仲裁机构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标准?是否应允许各仲裁机构视受案情况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报酬标准?
4.仲裁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体制问题
(1)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与仲裁相关的意见、办法、通知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是否存在与仲裁法相抵触的情况?仲裁机构如何解决的?
(2)负责联系指导仲裁工作的国务院部门贯彻落实仲裁法中存在哪些问题?仲裁机构希望如何改进?
(3)当前体制下,影响仲裁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其产生根源是什么?
5.特别向仲裁机构、仲裁员、专家学者调查以下问题:
(1)机构改革方向问题:仲裁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法人定位?是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定性为社会公益性组织?
(2)仲裁协会问题:仲裁协会的性质应当是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还是行政性管理组织?以及因此仲裁协会的职责、任务、领导产生方式,协会与会员关系和权利义务如何设定?协会是否有权制定全国仲裁机构统一适用的仲裁规则,还是仅可提供供参考的示范规则?
(3)司法审查问题: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程序是否需要统一?向何种标准、程序统一?
(4)仲裁法修改建议问题:仲裁法是否应进一步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允许其在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条件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改,以便作出有利于仲裁效力的解释等?
引自中共中央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