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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浏览量:8755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简称“仲裁中心”)新近推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简称“《规则》”),供属意机构仲裁的规范和便利的当事人使用。《规则》于200891生效,并取代自2005331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管理程序》。《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蓝本,采纳了 “轻微”型的机构管理模式。


  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主要改进包括采用仲裁用户容易理解的语言;允许当事人针对个案需求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又保持了与国际做法和立法发展相一致。


  在《规则》中,仲裁中心的管理职能有所增加。所有指定的仲裁员,或由当事人指定,或由仲裁员指定,均须经仲裁中心确认。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仲裁中心指定多名当事人争议中的所有三名仲裁员。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与仲裁员商定的费率或按《规则》所附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确定仲裁员的收费。如选择后者,仲裁员的收费将由仲裁中心理事会按《仲裁收费和费用表》核定。


  《规则》针对仲裁中心所增加了的管理职能,规定了由仲裁中心收取的管理费。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收费均参考争议金额按不同比率计算。在核定仲裁员的收费时,仲裁中心理事会要考虑争议金额的大小、标的的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和案件其他有关情况。《规则》同时规定了管理费和仲裁员收费的预付制度。


  《规则》规定的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收费,较其他采用类似制度的仲裁机构为低。


  关于仲裁庭,《规则》规定,若当事人国籍不同,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得由与任何一名当事人国籍相同的人士担任。《规则》亦授予了仲裁庭更多的权力。经当事一方请求,仲裁庭有权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人为仲裁程序之当事人,前提是第三人和请求一方书面同意追加。在没有多数意见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可按其意见裁决争议。《规则》同时要求仲裁庭经商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为仲裁程序制备一份时间表,以便更好地管理程序。


  《规则》详细内容,请见所附《规则》pdf版(中英文),或访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页www.hkiac.org (规则一栏)


uploadfiles/File/aa_rul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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