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贺同;童培幸 浏览量:3370
国外仲裁机构可以来中国审理仲裁案件吗?国内仲裁业是否面临“狼来了”?日前,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主办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论坛上,中国建立仲裁制度50年来,国外仲裁机构第一次到中国审理仲裁案引起了与会者的争议。
论坛主题发言人复旦大学陈治东教授透露,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近期作出的一个仲裁裁定成为国外仲裁机构到中国审理仲裁案件的第一案。因涉及商业秘密,陈治东没有说出纠纷双方企业的名称,只是透露两家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在业务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交由ICCA仲裁。但ICCA作出裁定后,一方以国外仲裁机构不得到中国开庭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仲裁是否属法律服务业
论坛另一发言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表示,国外仲裁机构到中国开展仲裁业务没有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明确涉外仲裁裁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认可裁定效力。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议定书中,仲裁作为法律服务业并未被限制开放。
陈治东则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审理仲裁案件尚无法律依据。他认为与国外仲裁机构属于法律服务业不同,我国的仲裁还属于准司法性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在地政府,属于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
最高法院着手司法解释
陈治东表示,我国在加入关于国际仲裁的《纽约公约》中承诺接受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定,但并未直接认可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定。
据上述“第一案”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季诺介绍,我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涉外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法人而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审理双方的商事纠纷,则此约定无效。”这只表明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拟禁止纯粹中国企业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并没有禁止涉外企业纠纷也禁止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国外仲裁机构优势明显
尽管对现有法律理解不同,但业内还是有一个基本共识:允许国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是国际仲裁业发展大势所趋。而我国国内仲裁机构显然还没有做好迎接这一挑战的准备。
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会长岑富荣介绍,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就建立了仲裁制度,1994年颁布《仲裁法》。目前全国已有172家仲裁机构,但办案量普遍较低,2003年审理案件超过100件的仲裁机构只有四成。而ICCA等国外仲裁机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声名远播。如果这些国外仲裁机构与国内仲裁机构平等竞争,优势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早来晚来,他们都是“狼”。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