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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8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仲裁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争议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不仅为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所乐意接受,而且为世界各国立法所认可。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仲裁及仲裁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年的实践证明:仲裁法在总体上是一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现代化、国际化法律,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仲裁法不仅规范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而且也规范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对仲裁实行司法审查和监督,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特别是仲裁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处理了大量涉及仲裁的案件,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我国仲裁裁决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对仲裁实行司法审查和监督,现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仲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工作。全国法院不仅设置了专门机构,而且配备了高素质的人才,竭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30余件涉及仲裁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还在涉外及外国仲裁方面建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和逐级报批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实施仲裁法和处理涉及涉外仲裁或外国仲裁案件的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充分体现了对仲裁工作的支持。该两个司法解释都已在人民法院报和人民法院网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估计会很快公布实施。我们相信,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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