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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源:三秦都市报?? 浏览量:2776

  三秦都市报铜川讯 (王锋记者崔战雄)近日,记者在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各界媒体关注的“铜川市首例法院撤销仲裁案”,以铜川市中院撤回自己所作裁定而画上句号。 2000年6月15日,铜川市粮油公司下岗职工牛月周与铜川市公共交通汽车三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并于次日进行了公证。牛月周依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合同保证金1万元。但牛月周刚经营两天后,公交三公司就擅自关闭已交由牛月周经营的房门,致使牛月周无法正常营业。随后,三公司向铜川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租金过低,且更新合同标的物之一的锅炉费用高,投入从租金中难以收回,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铜川市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合同纠纷系三公司单方过错造成,于是裁决:驳回三公司撤销合同之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裁决书送达后,三公司又向铜川市中院提出撤销市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铜川市中院经审理,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经初字第13号终审裁定:驳回申请。案件随后进入了执行阶段,但执行无果。时隔两年之后,2002年8月16日,铜川市中院又作出(2002)民监字第39号裁定,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中止了原裁定的执行。再审中,铜川市中院违反法院不得对仲裁裁决案件的实体进行再审的规定,作出了(2002)审民监第22号终审裁定:撤销了自己所作的(2000)经初字第13号裁定,同时错误的撤销了铜川市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此裁定一出,即遭到媒体的质疑,称其为“铜川市首例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再审”。   牛月周不服提出申诉,并多次向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反映。铜川市中院旧事重提对该案重新进行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依据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既然不允许当事人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也就不允许当事人对维持仲裁裁决申请再审。铜川市中院日前据此作出了(2003)民监字第18号终审裁定,撤销其作出的(2002)民监字第39号、(2002)审民监第22号裁定,维持了其(2000)经初字第13号裁定,使这一案件得到了纠正。目前该案已恢复执行。


F&A律师事务所对此事的感慨:法院工作的同志多倾向于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的领导经常搬出“国际上支持仲裁的趋势”,谁软谁硬大家心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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