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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3240

200499日,贸仲委)


    王生长:


    今天在此召开一个贸仲和海仲优秀仲裁员座谈会。


今年下半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举行了仲裁法颁布十周年的庆祝活动,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组织了三十多家仲裁机构,历时半年多,总结过去,放眼未来,评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仲裁员,团结仲裁事业。


    北京八月三十日晚有一个仲裁之声文艺晚会 ,三十一日上午全国优秀仲裁员表彰会,下午是领导人会见,合影留念,座谈会,西安召开2004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宣读仲裁公正宣言,立公信亭,值仲裁林,树仲裁碑。每个仲裁委员会收养一棵树,贸仲和海仲各是把门的一棵。北京的活动规格高,参加者都很满意。座谈会由全国人大两位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领导人,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出席。媒体上进行了很多宣传,831日法制日报就进行了报道。


    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由每个仲裁委资金分摊,按各个仲裁员委员会的结案量。年结案500-1000件的, 出资4.8万,100-500件的,2.2, 50-100件的, 更少一点,50件以下的,1000元。当初预计收180万,实际有156家交了钱。这些资金的运作和使用完全是透明的,贸仲没有任何私利。所有收到的资金放到天津仲裁委员会,如何使用是组委会决定的。


贸仲在这次纪念十周年的活动中起到了带头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仲裁委员会对贸仲有了较好的了解。原先其他仲裁委员会认为贸仲是高高在上的,现在贸仲与大家的关系更加融洽了。


    九月一日,法制日报专版刊登了721位优秀仲裁员的名单。优秀仲裁员候选人,每个仲裁委员会都按案件数量提名的。对于优秀仲裁员的要求是,他们必须办理仲裁案件10件以上,在5件以上案件中担任首席仲裁员。      


    九月八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人民大会堂讲话的内容。胡主任的发言非常重要,主旨鲜明,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


    下面我宣读优秀仲裁员中贸仲和海仲的13名代表。他们是:邵循怡、董有淦、唐厚志、沈达明、费宗礻韦、曹家瑞、汤礼智、严思忆、尹铁鸥、姚壮、高隼来、朱曾杰、孟于群。在其他仲裁委评选的优秀仲裁员中,有九位也是贸仲名册中的仲裁员,包括保定仲裁委、长春仲裁委、上海仲裁委、杭州仲裁委,厦门、福州、武汉、广州仲裁委。请大家祝贺各位优秀仲裁员。


    我们把主要时间留给优秀仲裁员谈谈体会、忠告,我们晚辈应当汲取他们的知识和经验。首先请董老讲讲,董老现在还发着烧呢,专门赶来,让人感动。


    董老:


    今天是来向各位老同志学习的。在座的各位都是专家,象费宗掉同志,我们是一直向他请教的。还有严思忆同志,是信用证问题专家。我只是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在座的各位专家长期以来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贡献,比如姚壮同志……。


    董老:


    对仲裁工作,在座的各位都是最有发言权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都是很强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与周总理和小平同志的关怀不可分。决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的那次政务院会议是小平同志主持召开的,小平请了几位专家专门列席政务会议,有周鲠生同志。周总理看了要成立仲裁委员会的报告后,召开会议,后决定。中央财经委员会的主任曾山同志也为这件事情做了很多事。筹备工作由贸易会负责。那时领导人常常夜里办公,有时候夜里两点周总理给冀朝鼎同志打电话,叫去汇报工作。我到中央档案馆查资料,一查就是几天。先安排好计划,就住在那里,一步一步地查。贸促会的工作有很多,可是成立贸仲和海仲这件事都是从头到尾由国家领导人关注的,这是很特别的,这是我们深感荣幸的。领导人对这件事情都非常重视,高瞻远瞩,对报告往往很快做出批示,这种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贸仲委受到各个部门的重视,法院、法工委、人大常委会等,这都是我们工作持续向上的很大的推动作用。贸仲能在国际上取得这样重要的地位和得到各方的重视,是让人高兴的。


    严思忆老师:


    那次叫我发言,说实在话,我几个晚上没睡好觉,很紧张。我在代表优秀仲裁员发言时,汇集了各位优秀仲裁员的优秀事迹,通过这一发言,把各位做为学习的榜样。在仲裁工作中,除了要有娴熟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要向各位很好地学习,不断努力,不自我陶醉,学好专业知识,练就自己的品质和素养,做好仲裁工作。


    汤礼智:


    和其他的几位相比,我参加仲裁工作比在座几位晚,原来也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1987年我去参加联合国贸法会会议,和贸促会的王守茂同志一起。当时会议想搞一套工程合同的格式条款,类似于FIDIC条款,后来没有搞成,搞了一套法律指南。那次会议开了40天,每天讨论。那次回来后,王守茂同志找我谈,说希望聘请我担任贸仲委员和仲裁员。刚才我谈了被聘为仲裁员的经历。法律知识是在实践中慢慢学习的,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十几年来,受到很大教育,一种是法律知识,另一种是仲裁文化、精神。要有一种公正、公平的理念,不能有任何徇私,要以理服人,合法。第二,能够交流意见,不受行政干扰,能够保证公平性。比如在一起涉及贸促会利益的纠纷中,是SAS饭店的,皇家大饭店的,贸促会被裁决败诉,贸仲没有对仲裁员施加任何压力,完全体现了贸仲赋予仲裁庭独立审案的权利,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在办案中敢于坚持自己的原则。第三是民主精神。三个仲裁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讨论,争取达成一致。充分交换意见。仲裁员的公正性也给予很大启发。一次曹老、程德钧和我,曹老是被申请人指定的,可是他的意见是支持申请人一方,程德钧是申请人指定的,但意见是支持被申一方。说明仲裁员办案不受指定人的影响。还有法律知识,应多向各位学习。


    曹家瑞:


    我做仲裁多年了,但比起董老来算是后起之辈。大概是在1984年开始搞仲裁的。我发现,仲裁工作非常有意思,能够碰到各式各样的情况,学到很多知识。有时候它的作用不能小看。我在84-86年间有一个仲裁案子,原告是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常与中国做生意,把中国的商品出口到东南亚。有一次,他向国内企业订购一批设备,是油田上的简易的抽油机,俗称“磕头虫”,一种并不复杂的设备。中方交的货质量有问题,主要是设备的锣丝和锣母不配套,没法使用。这位华侨自己花钱做了修改,向中国公司要求补偿的仅仅是他自己实际花费的,数额也不大。但中国公司拒绝赔偿。这位华侨找了很多的政府部门,反映这件事,但各部门都是踢皮球。这位华侨非常生气,准备以后不再和中国做生意了。但他一位在香港的朋友告诉他说,可以根据合同上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这位华侨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提起了仲裁,结果赢得了官司。此事改变了他原先的悲观态度,认为中国还是有讲理的地方。本来他已经不准备参加广交会了,这一下又紧急和广交会联系参加。这件事情说明仲裁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作为一个仲裁员,碰到过各种各样的事情,但要遵循一个原则,即认真、规矩、老实地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情未弄清不要拿法律去套,只有事实清楚才能适用法律。在三个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在问题的认定和道理上,我通常态度比较坚决,但在赔偿的数额上,通常都是争取大家意见一致。那么多年来,我有记录的案子就有500多件,估计一共办理过700个案子,只有两三个是我没有签字的。还有一个合资的案子,仲裁庭审理中要会计师查账,引起了一方当事人的不满,当事人使用骂人的言语,并要求首席仲裁员回避,到处告状、威胁,说是如果不回避,将来作出了裁决,他们也要去法院申请撤消。但我觉得他要求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我又没做错什么。我也和其他一些人商量过这事,他们说,尽管没理由,但为了避免麻烦,还是回避算了。可是我想,我做的是正确的,就不能退避。后来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回避的决定。第二次开庭时,情况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那天上午来开庭室,电梯里碰到上次大闹的那个女士,我以为她又要吵闹,可是她却对我说:“等这个案子结束后,我想去拜访您”。开庭时,也只是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吵闹。我想说的是,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辱骂和赞扬来影响判案。


    姚壮:


    我从79年开始参加仲裁。从90年开始对案子做记录,550件。原来案子比较少,从90年起多起来了,为了安排,我就开始做记录。90年以前也办了一些案子,但没有确切的数字了。做仲裁工作,业务上要精通,个人的品德也非常重要。我这个人爱发表意见,可以说是直言不讳,但是我这一切是要出于公心,无私者无畏,没有什么好怕的。不把仲裁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从来没有说过的秘密。有一个案子是我自己的儿子做原告,他在一家香港公司,但我从未和仲裁委员会的任何工作人员提过此事。曾经也背黑锅,心里虽然觉得别扭,但出于公心受点委屈也无所谓,不介意。对仲裁委员会提两点希望,一个是以后要多评年青些的仲裁员来当优秀仲裁员,至少要中青年。另一点,希望贸仲投入一定的力量,对修改仲裁法多做贡献。


    朱曾杰:


    我真正参加仲裁工作是在八十年代以后。对于经贸仲裁案子是边做边学。我是搞海上运输的,从1943年就开始搞了。但经贸仲裁,是边学边做。关于我们的仲裁,我要讲两点:第一个,要培养一批中国真正了不起的仲裁员,如何培养?应当好好想一想。将来中国的仲裁员应当是专业仲裁员,就是只做仲裁工作,而不从事其他工作,国外有这样的仲裁员。我们现在都是非专业仲裁员,将来也许也会走上专业道路。首先,仲裁员要有专业知识,都是专家。要有意识有计划地从我们的机构中培养专业仲裁员,同时帮助其他系统或专业的人培养法律知识和仲裁的思维。有些仲裁员依我看是不必请的,是为了案源的需要,这样的人不是我们培养的对象,也许在目前中国的情况下没有办法,但长远说,这样的人不要为好。第二个,在机构仲裁的安排之下,是仲裁庭为裁决的主体还是仲裁委员会做为主体,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现在都是以仲裁庭为主体,修改稿子的核稿要有一个规则,核稿人的意见不能影响仲裁庭的判案,但是这一规则被违背过,这是不是说明仲裁委员会否定了仲裁庭呢?这样做的原则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不同于法院有一个审判委员会。要维持、发挥仲裁与法院的不同,简化程序。要帮助仲裁员走向专业,但是原则要清楚。提高办案质量与仲裁庭独立的关系如何?


    孟于群:


    仲裁员首先要学会做人,与人为善,与世无争,坚持学习。做一个好的仲裁员要随时注意新的变化,综合处理案件情况。仲裁委员会要创造条件,让仲裁员和秘书多深入实践。现在有些海事法院让法官上船,了解航运实践,是不错的做法。


    费老:


    84年以后才接触仲裁。直到95年工作一直在法院,一直致力调整法院和仲裁的关系。在仲裁和法院常常遇到批评,在仲裁这边说我搞法院那一套,在最高院那里,又说我因为在仲裁委担任职务,替仲裁说话。法院那边一直有人坚持法院对仲裁的全面监督,到今天还有人持这种想法。我坚持了法院对仲裁的合理监督。95年以后办案较多。我现在倒有一个越来越明确的观点:仲裁在很多方面是在学习法院,但是仲裁不应当与法院一样,应当有自己的特点,应当摸索一套不同于法院诉讼的做法。法院的一些做法过于机械,不应为仲裁所学。第二,仲裁的民间性要提倡。一些人认为仲裁的本质是“准司法性”,因为裁决的执行要依靠法院,而不提民间性,提这种说法的人有学者,有我们的仲裁员,甚至还有我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若不解决民间性的问题,就做不到独立公正。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要特别体现独立公正,独立包括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的影响。


    提两点要求,第一,荣誉落实到实际,年龄大的去外地办案坐公务舱。应当适当照顾年龄大的仲裁员。第二,外国仲裁员的待遇与国内仲裁员的待遇差别太大,应该公平。另外,一些外国仲裁员,如来自英美的仲裁员习惯于偏向指定其当仲裁员的当事人,倾向性太明显。这是我们与西方仲裁不同的地方,但我们并未向西方仲裁员灌输这一思想。要对外国仲裁员办一个仲裁员培训班,讲述我们仲裁的特点。我希望贸仲明年办一个这样的培训班,起码是亚太地区的外国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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