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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言 浏览量:2147

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仲裁工作座谈会


    4月20日―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部分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东方花园饭店举行了为期两天的仲裁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议题是《仲裁法》的修改、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的起草和开展《仲裁法》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等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等领导同志主持了会议。最高人员法院研究室曹守晔法官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人员就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和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问题发表了意见,还就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仲裁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及其职能,以及开展《仲裁法》实施10周年活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换了意见,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本会座谈会是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


贸仲委新规则备受瞩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2005年1月11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规则更加透明开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体现了仲裁本质的特点。新规则刚一出台在仲裁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获得了极高的评价,被业内人士誉为是一部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实质性突破的、现代化的仲裁规则。


    新规则扩大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范围,加强了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明确了仲裁的审理方式,增加了行业仲裁和专业仲裁的规定等,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需要,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


    贸仲委新规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欢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仲裁员莫石先生在4月20日的《法制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新规则新突破”的文章,他从新规则的仲裁员选定、审理方式、仲裁地等方面盛赞了贸仲委新规则的众多突破之处,并称新规则的修订使“仲裁委员会已经可以和老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并驾齐驱了。”同日《法制日报》还刊登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叶渌律师和黄健英律师题为“解决商事纠纷,你选择了谁?”的文章,该文认为,贸仲委新规则是历次修订上的本质飞跃,将进一步巩固贸仲委国际一级仲裁机构的地位,成为市场主体选择贸仲委仲裁的信心保证。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界的同仁在得到贸仲委修订新规则的消息后,纷纷致电询问,贸仲委已经在4月20日的《法制日报》上全文刊登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并在本会网站上作了登载。


    贸仲委此次修订仲裁规则经过了反复论证,并多次在其网站上发表新规则修订稿,组织有关律师和企业代表座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较研究了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结合贸仲委长期的实践经验,形成了最后的修订稿。贸仲委新规则的出台是众望所归,为贸仲委决心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奠定了基础。


深圳仲裁委召开三届二次会议


4月2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召开了三届二次会议。记者在会上获悉,我市经济纠纷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去年深圳仲裁委就受理了1751宗案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668宗,首次取代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跃居数量、标的第一位。


国务院法制办法规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深圳市副市长卓钦锐出席了会议。


据深圳仲裁委负责人透露,去年市仲裁委受理的案件总标的为25.87亿元人民币,全年结案1652宗,结案率为94.4%。相对集中的案件仍然是借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买卖、建设工程、租赁、股权转让等,占了受理案件总数的88.23%,占受案标的总额的80.55%。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668宗,跃居数量、标的第一位。


政府定价统一管理 湖南仲裁收费5月起执行新规


商报消息 仲裁服务收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湖南省统一管理。从5月1日起,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委员会开展的仲裁服务收费,将执行新的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据介绍,仲裁服务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收费标准见附表。


案件处理费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包括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含邮寄、通读、交通费)在内的每个案件为300元,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因办案需要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等。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接受当事人仲裁申请并提供服务后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仲裁服务费,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仲裁服务费。


重庆仲裁委“摆摊”为咨询


华龙网讯 既不是参展商,也不是采购商,我们是服务商。”2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把“摊”摆到了渝洽会,向各路商家宣传其“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即:案件经仲裁庭作出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它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快速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办法,在当今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尤为适用。


  “只要在合同中事先进行仲裁约定,遇到因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说。


  在渝洽会现场,记者看到,开幕不久,已经有不少客商前来咨询。(记者 李?? 实习生 郑瑶)


公务员法确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刚刚颁布并将于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贵阳仲裁委受理纠纷成倍上升


据《贵阳晚报》报道  记者昨日从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协作会议上获悉,2004年贵阳市仲裁委受理纠纷257件,与2003年的118件相比成倍增长。


    据有关人士介绍,仲裁委受理纠纷增多这一现象表明,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经济纠纷及财产权益纠纷也随之增多。许多当事人更愿意在纠纷激化前期通过仲裁调解确认的方式,将矛盾“和平”解决。


贵阳仲裁委相关人士称,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公正、及时解决纠纷,该委计划与消协及省建设厅合作建立仲裁调解中心,在双方对抗性解决争议前,通过仲裁方式取得满意结果。(记者 黄震)


首届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协作会在筑召开


据《贵阳日报》报道  4月23日,首届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协作会议在我市召开。来自我省和四川、云南、西藏、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仲裁界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开展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并通过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协作会议制度。


市政协主席、市仲裁委员会主任许朗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坚致欢迎词,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出席会议。


近年来,我市仲裁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大局,认真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立足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一大批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仅2004年就受理各类纠纷257件,实现了受案数翻一番的目标,为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许朗对各地仲裁界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在简要介绍贵阳市仲裁委近年来的工作后,他希望西南地区的仲裁界在合作中共同探讨规律和特点,在合作中共同探索需求和潜力,在合作中共同打造规模效应并形成团队精神,在合作中共同推进仲裁事业发展,使仲裁法律更好地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服务。


会议通过的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协作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区域仲裁工作经验交流、组织仲裁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协调区域仲裁宣传和培训工作等,不断推动区域仲裁事业发展。    (记者 罗安宇)


2004年法院受理仲裁执行案件7万余起


人民法院报消息,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仲裁执行案件75731件,已结案74410件。2003年法院受理的仲裁执行案件为61300件,结案61365件。(这些仲裁执行案件应当包括劳动仲裁执行案件在内)


(中国仲裁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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