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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本网 浏览量:2044

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城市工作会议将在扬州举行


日前,扬州仲裁委员会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来的通知,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城市工作会议将于2005年6月28日至30日在扬州举行。这次会议是国务院法制办为更好的促进占全国仲裁机构绝大多数的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的发展而特意召开的。届时将有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四十余个试点城市的仲裁机构领导齐聚扬州,共商规范和发展大计。扬州仲裁委员会为此次会议的召开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将以最佳状态迎接来自全国各地的嘉宾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


 


北仲、新加坡仲裁中心将共同举办国际投资保护研讨会


受世界经济复苏及跨国公司整体经营利润好转等因素的影响,在经历了连续三年下降之后,2004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规模终于停止了下滑势头,呈现出恢复性增长的新态势。作为全球最大新兴市场,中国仍是全球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同时,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增长势头迅猛,越来越为世界所关注。


随着投资数额的增长、领域的拓宽,投资风险也随之复杂化,投资者在考虑到投资回报的同时,应当考虑到风险预防、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为了进一步增强跨国公司对中国和新加坡投资保护制度的了解,提高公司跨国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使公司进一步掌握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将于2005年7月16日全天和17日上午,在北京京瑞温泉国际酒店联合主办“国际投资保护研讨会”。 


贸仲陈敏副秘书长科博会上推介国际仲裁和网上仲裁


第八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于2005年5月26日在京举行,贸仲委副秘书长陈敏在博览会科技产业论坛上发表演讲用国际仲裁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陈敏称国际仲裁就是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的仲裁。而仲裁就是在法院诉讼、当事人协商、第三人调解之外另一有效的纠纷处理方式。仲裁立足于解决问题,程序灵活多样,但裁决的效力与法院的判决相同,甚至比法院判决还具有更高的可执行性。国际仲裁之所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备特殊的意义,就在于其结果能在国外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具有相当可靠的国际保障。陈敏还指出,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电子仲裁协议使用会越来越频繁。电子商务中的权益的保护最适合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发展的方向则应是网上仲裁和在线执行。


 


贸仲上海分会参加“欧洲货币专题研讨会中国衍生产品高阶层论坛”


2005年4月28、29日,欧洲货币机构举办了“中国衍生产品高阶层论坛”,与会专家就“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现行规则”、“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展望”、“中国衍生产品交易的现行法律问题”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并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在此次衍生产品专业研讨会上,贸仲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黄文先生作了“贸仲致力于营造良好金融法律环境”的专题发言,着重就贸仲如何更加务实、有效的为当事人在金融包括将来衍生产品交易等领域发生纠纷时提供相应服务作了介绍;此外,通过对与会者提问的解答,进一步将仲裁的理念及在贸仲仲裁的优越性向金融领域的专业人事作了推广。


 


当天立案 当天裁决--贸仲华南分会采用快速仲裁程序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


2005年5月31日下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华南分会”)的办公楼里来了七八位当事人(包括一家深圳本地的房地产公司和数位房地产买主),在核对各自身份并签署送达回证之后,各人手上都拿到一份还散发出墨香的裁决书,大家翻看着裁决书,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纷纷惊叹:“你们裁决的速度正是太快了!”的确,贸仲华南分会通过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中的快速程序,在解决五宗涉案金额将近人民币5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成功实现了“当天立案,当天裁决”。 


近期国家和各省市相继出台稳定房价政策的规定和措施,在这个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及买卖方面的纠纷日渐增多,如何选择一种快速有效且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大购房者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最近对上述系列房地产买卖纠纷采用的快速裁决的程序,能为广大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纠纷提供极有借鉴价值的实例和途径,而且该快速裁决程序,不仅适用于解决房地产纠纷,而且毫无例外地也适用于其它各类经济贸易纠纷的快速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文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要求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现将全文转摘如下: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公室和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就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组织)、各仲裁委员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责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依法提供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工商联会员企业,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关于依法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要在各级工商联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吸收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力口仲裁工作。 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既包括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负责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也包括工商联组织会员中品格、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其中,符合仲裁法规定标准和有关仲裁委员会依法制订的具体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仲裁员,其他专业人士可以受聘协助开展仲裁调解工作。各仲裁委员会要尽可能有所在地工商联组织负责人出任组成人员,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还要注意吸收所在地工商联组织的有关专业人士参加,发挥指导、咨询和协调作用,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担任仲裁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协助仲裁调解工作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工商联组织选荐,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其中,担任仲裁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人选,应当在有关工商联组织的配合下,尽可能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民主推荐。属于全国性的专业人士,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下同)协商后,向有关仲裁委员会推荐,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四、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


仲裁委员会要公平公正地依法及时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保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合作,维护平等权利,努力提高解决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和所在地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对工商联(民间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后申请仲裁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做出裁决。工商联(民间商会)调解组织要积极吸收仲裁专家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工商联(民间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后的案件需要仲裁的,在落实仲裁协议后,连同调解结果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并移送有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


五、关于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


为了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的帮助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联组织负责对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具体的专业帮助和指导。


 


台州仲裁委实行首席仲裁员任前公示


为了加强对首席仲裁员选任工作的监督,增强任用首席仲裁员的准确度和透明度,台州仲裁委经二届二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 46 名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自 2005 年 5 月 24 日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在此期间,如对公示对象的任用有意见,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的形式向台州仲裁委反映。台州仲裁委特设立接待电话、电子信箱。


 


上海仲裁委员会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成立


上海仲裁委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经过将近一年的调研、商讨、决策和筹备,日前在上海市汽车配件流通行业协会的场所内宣告成立。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任文燕、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乔宪志、副主任王祖德、上海市工商联副会长陈平田、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国华、嘉定区人大副主任陆奎明、上海市汽车配件流通行业协会会长章宏伟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陈志春主持。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主任水从芳报告了筹建经过。


上海是汽车消费大城,2000多家汽车配件企业为上海近100万辆汽车提供配件供应。同时与供应商、批发商有大量业务往来。由于经济活动比较活跃,汽车消费争议相应较多。2003年汽车质量和配件质量投诉量增长107%;2004年继续上升29.95%。目前上海每年汽车供应量增加6-8万辆,汽车质量和配件质量的纠纷将会相应上升。


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设立将为上海汽车消费市场提供仲裁服务,保障汽车消费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乔宪志主任致词中要求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积极宣传仲裁法制,推行仲裁条款,为社会提供仲裁的咨询和指导,扩大本会与非公企业的联系,依法受理和处理汽车消费争议,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快捷、优质的仲裁服务。


 


交通部海事局“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课题首次会议在南通举行


2005年4月21日,交通部海事局“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课题研究首次会议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该课题是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向交通部海事局提出,交通部海事局委托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共同负责研究的。课题的研究目的是转变海事局对海上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为专门机构的民间调解,并通过海事调解与海事仲裁的结合,实现海事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效力。此次会议由南通海事局承办,来自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及南通海事局的有关领导及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也应邀派人出席了会议,并就课题的提出及设想向会议做了说明。会上,大家围绕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目的、意义,相结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以及相结合后产生的机构名称、工作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讨,会议充分肯定了“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积极意义,认为海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一方面有助于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提高解决海上事故民事纠纷的效率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海事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也有助于加强海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执行效力。对于相结合的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收费等问题,会议决定由上海海事局和南通海事局继续分工研究,并在以后的第二次会议上继续讨论,最终课题研究报告要在2005年6月1日前完成并上报交通部海事局。

                                 (中国仲裁网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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