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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新华网 浏览量:5669

     使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多数国家倡导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


       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法院、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专家共同勾勒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轮廓。中国的政府部门、法院系统到民间组织正在努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变革,社会进入了矛盾易发、多发期,尤其是新矛盾和新问题逐步形成和显露,而且纠纷的类型增加,处理的难度加大。


     诉讼的激增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院长叶柳东列举的数字显示:东莞市法院2007年法官人均办案226件,是广东省法官人均办案的3.14倍、全国法官人均办案的5.14倍。


     “法院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而诉讼的长周期、高成本等弊端又给普通民众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制造了一定障碍,间接降低了司法的功能,群众对传统诉讼方式也多有怨言。”  叶柳东说。


     “中国历来有重视和解、调解的文化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为贵’‘调处争息’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调解机制一直传承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以调解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既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以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对社会而言,则可以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项目。这项改革得到了中国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沈德咏提出了人民法院将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设想:第一阶段是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问题;第二阶段是出台政策规范,在全社会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阶段是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


     “中国法院探索和创造出了许多纠纷解决模式,这些模式已经并且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景汉朝介绍,有的法院借用社区内的调解网络,在立案阶段就成功调解大量民商事纠纷;有的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大量采用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有的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尊重和参考一些行业惯例、善良风俗和村规民约等非正式的民间规范进行调解,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和认同。


        人民调解和仲裁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在为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司长王珏介绍,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纠纷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3.6万个,形成了遍布全国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国共有调解人员近487万。2007年,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达480余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介绍,1983年至1994年的11年中,北京地区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19家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仲裁案件7000余件。其中1994年受理案件1404件,争议金额6亿元。1995年,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至2006年的11年间,受理案件10132件,争议金额400多亿元。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2463件,争议金额就达到了104亿元。


     “这些是在不动用行政权力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了解决。”王红松认为,坚持仲裁机构民间化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中国仲裁事业将会面临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中国法院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新构建和司法理念的重新挖掘,运用司法力量对纠纷当事人参加的非对抗性纠纷解决进行积极引导,有利于发挥群众的自制与自律作用。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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