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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简报 浏览量:2265

  2月23日下午,卢云华同志就仲裁裁前告知的做法发表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裁前告知这个作法,德阳仲裁委员会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南京会议上,他们也专门做了介绍。这次会议又把这项工作列为议题,基本考虑是什么,向大家做个交待。从大家的发言看,同志们基本上对德阳仲裁委积极探索的精神是给予高度评价的,对他们的主要作法也是赞同的。但在理论界、学术界及仲裁界内,分歧还是相当大的。这也是客观的。我看,在比较大的范围内,认识不会像今天这么统一。但凡有价值的事刚提出来的时候认识是不会很快统一的。
  对于新出现的事物,究竟是新生事物还是新出现的事物,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新生事物应该是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代表事物发展方向的。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从发展方向、发展规律上考虑。技术层面的问题是第二位的。而且对任何事情的分析,都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一个作法、一个措施或者说是手段、方式,重要的是在实际作用中看规律看方向,而不是先进行理论上的衡量。对德阳的做法,我看也要这样考虑。二是利弊的权衡,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根据德阳提供的情况和大家的分析,利的方面,一是有利于体现仲裁的优势,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全国仲裁界提出的“三率”,其中一项就是自愿和解调解率。裁前告知的作法,既能够提高自愿和解调解率,体现仲裁的特色,同时,也能够逐渐地把调解和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二是有利于社会对仲裁庭、仲裁员进行监督。机构仲裁制度对仲裁人的操守负有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制定了很多制度,也试图建立多种监督机制,现在看来,效果都不明显。反倒不如摊在桌面上,监督效果更好些。仲裁员都受一方当事人指定,难免本能地、自发地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当事人指定。因此,也就难免自觉不自觉地暗合当事人的想法。对这种情况仲裁机构很难判断行为性质。目前,我们还没有很好地破解监督仲裁员的这个难题。尽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百密也难防一疏。倒不如交给双方当事人,帮助监督,适度亮化。关于“弊”,一是可能会拖延时间。二是有些当事人预先知晓后很可能在体制外想办法。三是可能增加了当事人找我们领导的麻烦。我考虑,这些“弊”还是工作性的、局部性的。德阳提供的情况也说明了,他们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些“弊”或者说带来的问题还不是方向性的问题,是可以通过逐步完善的方法来解决的,总的看没有什么太大问题,利还是大于弊。对这件事,我们还是要始终把握方向,不能采取功利态度,也不要怕带来一些负担。此外,这个做法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弱化了权利意识,强化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讲,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要坚持正反看,要坚持利弊权衡。各仲裁机构要学习德阳同志的探索精神。只要不违反仲裁法都可以积极去探索。要从有利于提升仲裁的作用,有利于彰显仲裁的优势,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来考虑。仲裁最大的公正是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而具体的公正,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同志们还是要更多地更主要地从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角度来考虑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各仲裁机构要认真借鉴德阳的做法,积极探索,但不要急着全面铺开搞。尽管这个作法,目前的大体局部的判断是利大于弊,但是还是要尽可能地避免负面作用。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就是社会的接受程度。
  我深信,只要全国仲裁工作具有这种创新精神,不仅是裁前告知,而且还会创出更多的、国外没有的、历史上也没有的,但是我国市场经济需要的优质的中国特色的仲裁服务措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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