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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彭宪法 浏览量:2943

――彭宪法市长在庆祝湘潭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2周年、施行11周年,湘潭仲裁委员会成立10周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在2005年12月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提出,从2006年起,中国仲裁进行第二次创业,再用15-20年时间,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定职能作用由第一次创业阶段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到重要作用,实现仲裁发展体制的社会化、仲裁发展机制的市场化、仲裁机构建设的规范化。今天这个座谈会,既是我们湘潭仲裁人第一次创业的总结,又是第二次创业的动员。

    我曾兼任湘潭仲裁委员会主任4年多,也是仲裁第一次创业队伍中的一分子。在第一次创业中,我们有那些创业理念、创业措施是正确的、有效的,朱明华同志从政府致力于推行现代仲裁制度的角度,李崇轩同志从保障仲裁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的角度,邱昭开同志从湘潭仲裁委员会积极进行探索、创新的角度,比较系统地作了总结性的论述;有10位仲裁员则总结了开拓仲裁事业、办好仲裁案件、树立仲裁新风,打造湘潭仲裁信誉品牌的生动经验。仲裁委编印的这本特辑,凝聚了我们湘潭仲裁人第一次创业的心血和智慧,我建议大家细心阅读、琢磨,这对于更为成功地进行第二次创业具有指导意义。

回顾已经走过的十年,展望二次创业的使命,我认为有几条是应当坚守的:

    第一、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提高社会仲裁意识,这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社会仲裁意识包含着整个社会,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对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的特性、优势的理性认知和内心信任。先进的现代仲裁法律制度与滞后的社会仲裁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大家十年来为仲裁制度的普及发展鼓与呼,都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这个矛盾今天仍然突出。据仲裁委的同志跟我反映:有的企业负责人说:“能赢官司就来仲裁,不能赢就不来仲裁。”有2家企业因为在仲裁委输了官司,便把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全改为诉讼。有的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老总就说:“那你莫签合同!”有的房地产企业负责人明知自己违约将败诉,就对申请人扬言要“枪打出头鸟”,威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这些现象说明,有些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仲裁意识、诚信意识都比较差。仲裁与诚信是分不开的。不讲诚信的人漠视、损害交易方利益,不愿意选择快速、互利、和谐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就昭示我们,仲裁是一种公正、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机制,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一裁终局”的现代仲裁制度是为了弥足诉讼制度“时间迟延”、“成本过高”的普遍性缺陷,满足市场经济、国际经贸快速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如果仲裁委员会不能做到依法公正诚信仲裁、高效率低成本仲裁,那它就失去了存在、发展的根基。所以仲裁只能包公正、高效,不能包输赢。仲裁只能遵循一条法则:谁违法违约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仲裁追求和谐互利双赢结局,旨在推进公平交易与合作。我们希望所有企业家树立起仲裁意识、诚信意识,运用现代仲裁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自身和对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要努力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的社会化、发展机制的市场化、机构建设的规范化,不断提升仲裁工作水平。先进的现代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也是一对基本矛盾。仲裁的基本制度、原则、理念、模式均不同于诉讼,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质、专业水平、服务质量要求甚高。仲裁务必恪守“完全中立原则”、“专业小心原则”,追求执业的“绝对清廉”,不容许利用仲裁权谋求任何好处,并以实行全国性终身禁入机制来维护铁的仲裁纪律。今年初,北京一著名教授因接受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一次吃请就被聘他为仲裁员的天津仲裁委员会除名,国务院法制办通报全国,使该教授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就是一个例证。湘潭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和秘书处人员的选聘方面注重了素质和培训,在规则、制度建设方面坚守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在办理仲裁案件方面贯彻了“诚信仲裁,清廉服务,公平公正,省时省费”的服务宗旨,因而十年来所办案件二个月内结案的快速结案率达到80%以上,和解调解率达到70%以上,仲裁结果自动履行率达到95%以上,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仅为0.5%。市政府在组建湘潭仲裁委员会时就建立了财政不包、自收自支的市场化发展机制,赋予了仲裁委自主开拓、创新、发展的活力。仲裁机构只能依靠自己建立起来的信誉度、公信力赢得市场。以“三化”促发展,是仲裁工作必须坚持不渝的发展道路。我要特别提醒的是,仲裁严格操守,拒绝腐败,保持一方净土,是很不容易做到的。对仲裁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仲裁员素质的要求和筛选,要坚持严之又严,不能有丝毫松懈。

    第三、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坚持推行仲裁制度,扶持仲裁事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它行使的是社会权力而非国家权力,这使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性质相区别;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属社会公益性机构,这使它与企业、中介组织的性质相区别。它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它目前所处理的经济纠纷仅占全市经济纠纷受案总量的百分之几,它依法应当占据百分之几十的比例。这说明仲裁这种省时、省钱、高效、和谐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在我市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法定职能作用。我始终认为,推行仲裁制度政府责无旁贷,也是其他单位应尽之责。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都要为普及仲裁制度继续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要帮助仲裁委开拓案源,如长沙首创,常德、娄底及全国一些地区把方便群众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快速仲裁发展起来了,我市也可以实践。县市区政府要抓好仲裁办事处的建设,把大量小额纠纷就地仲裁解决。我深信,当我们庆祝湘潭仲裁委员会成立二十周年之时,仲裁制度必将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掌握和运用。那时,仲裁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方面所映射的光芒将更加灿烂夺目!


编辑:孔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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