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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浏览量:2180

按照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但三明沙县一房地产开发商却在合同中限定,出现纠纷只能走诉讼途径,此行为已构成侵权,最终被罚1000元。


2006517,三明市沙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胡某等人的投诉,称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迟迟不给消费者胡某等人办理房产证。


该局在调解纠纷中发现,按照《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的2种权利,被房地产公司限定为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种权利,限定了消费者的争议解决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工商局认定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该《办法》规定,工商对该房地产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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