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量:79
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施行新仲裁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事中心建设有关试点方案要求,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结合实际同步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及退费指引》全文请访问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查阅。
特此公告。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指引 一、仲裁收费指引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1、2》列明的标准向本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1.《仲裁费用表1》受理费收费表 2.《仲裁费用表2》处理费收费表(全线上办理案件免收处理费) (二)《仲裁费用表1、2》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未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的,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因素,确定合同总标的额。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争议金额收取案件仲裁费用。本会不能按照争议所涉及权益确定具体金额的,仲裁受理费暂按每项100元收取,仲裁处理费暂按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5000元)收取。 (三)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约定普通程序或者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最低争议金额的标准交纳仲裁费用。 (四)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自行达成和解,或者经本会或者本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调解而达成和解,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仲裁费用按照《仲裁费用表1、2》50%的比例收取。 (五)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增加的,对于增加部分按照《仲裁费用表1、2》补交仲裁费用。 (六)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缓交。 本会认为具有其他合理事由,或者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会可以酌情减免部分仲裁费用。 当事人在交费期限内不预交、补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撤回增加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七)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小时费率确定规则详见《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八)本会收取的仲裁案件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本会在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时开具相应预收收据,案件结案后,依据仲裁文书确定的金额向当事人开具相应发票。 二、退费指引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本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全部受理费和50%的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50%的受理费和50%的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10%的受理费和10%的处理费。 当事人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减少的,对于减少部分按照本条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二)出现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终结情形,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仲裁终结的,或者因管辖权异议成立由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驳回仲裁申请决定的,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参照退费指引(一)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在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30%的受理费和30%的处理费。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或者开庭后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10%的受理费和10%的处理费。 (四)本指引涉及的仲裁退费原则上通过原交费银行账号退回。如有变更,当事人应在收到结案文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按原交费银行账号退回。 上述收费、退费指引由本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