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9696
来源:中金在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8月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岩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幸、马志华、白麟、刘星(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罗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供货协议争议案:
2012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指定供货商,按《协议》中条款,申请人按被申请人下发的采购订单加工产品,被申请人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货款。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完成采购订单项下的生产与供货义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付到期货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的《供货协议》及其修订协议已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供货协议》项下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3,254,016.19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1%计算,暂计至2015年6月16日为人民币79,078.16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发出的《关于供货协议终止后应归还机密信息清单的确认》的要求归还或销毁相应机密信息;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仲裁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万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至本公告发布日前,本次公告的仲裁程序正在进行当中。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情况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情况对公司财务方面不构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受理通知书DG20150820号供货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三)给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付款单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