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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9696

来源:中金在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8月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岩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幸、马志华、白麟、刘星(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罗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供货协议争议案:

  2012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指定供货商,按《协议》中条款,申请人按被申请人下发的采购订单加工产品,被申请人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货款。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完成采购订单项下的生产与供货义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付到期货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的《供货协议》及其修订协议已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供货协议》项下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3,254,016.19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1%计算,暂计至2015年6月16日为人民币79,078.16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发出的《关于供货协议终止后应归还机密信息清单的确认》的要求归还或销毁相应机密信息;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仲裁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万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至本公告发布日前,本次公告的仲裁程序正在进行当中。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情况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情况对公司财务方面不构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受理通知书DG20150820号供货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三)给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付款单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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