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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7438

来源:石家庄仲裁委

2015年8月发布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发布 / 2015.11.01实施)

【内容提要】(1)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2)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3)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2015.08.29发布 / 2015.08.29实施)

【内容提要】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2015.08.29发布 / 1996.10.01实施)

【内容提要】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2015.08.29发布 / 2016.01.01实施)

【内容提要】一、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而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2)工业污染防治;(3)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4)扬尘污染防治;(5)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五、重污染天气应对;六、法律责任。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02件)(2015.08.03发布 / 2015.08.03实施)

【内容提要】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2015.08.04发布 / 2015.08.04实施)

【内容提要】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实施旅游消费促进计划,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旅游投资消费持续增长。

2、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08.07发布 / 2015.08.07实施)

【内容提要】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加快监管法治建设,明晰地方监管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3、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8.17发布  /  2015.08.17实施)

【内容提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4、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15)(2015.08.27发布  / 2015.08.27实施)

【内容提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符合年度预期目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努力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注重以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传统引擎升级; 不断改善消费能力和消费环境,注重在释放消费潜力上下功夫;深入挖掘外贸发展潜力,注重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5、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2015.08.27发布  / 2015.08.27实施)

【内容提要】下一步工作打算: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推进各项试;配合修订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强化工作基础。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通知( 2015.08.04发布 / 2015.08.04实施)

【内容提要】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八、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5.08.05发布 / 2015.08.05实施)

【内容提要】刘伟、黄康等1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熊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四川省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等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8.06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08.19发布 / 2015.08.20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08.19发布 / 2015.08.20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部门规章

1、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5.08.25发布 / 2015.08.25实施)

【内容提要】 意见:统筹协调方案实施;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做好试点总结评估。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5.08.21发布 / 2015.08.21实施)

【内容提要】事件一:8月4日,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后溪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件二: 8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政忠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要求: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强化安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切实深化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5.08.20发布 / 2015.08.20实施)

【内容提要】提高认识,全面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应急值守,积极做好渔业应急事件处置协调与风险防范保障;加强渔港监管,突出抓好渔港安全、渔船管控和船员教育培训等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警示教育、救助演练和商渔船防碰撞工作。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修正)( 2015.08.08发布  /  2005.08.01实施)

【内容提要】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5、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2015.08.04发布  /  2015.08.04实施)

【内容提要】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等等。

五、团体规定

1、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2015年上半年10件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2015.08.05发布 / 2015.08.05实施)

【内容提要】中铁一局及湖北利川开福劳务有限公司欠薪案;承包人李福兴欠薪案;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薪案;中航长城大地建功集团有限公司欠薪案;厦门中碳建筑规划院欠薪案;郴州首成鞋业厂恶意欠薪案;承包人李建辉欠薪案;上海森磊鞋业有限公司欠薪案;成都新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欠薪案;天津玛哈格尼木业有限公司欠薪案。

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08.17发布  /  2015.08.09实施)

【内容提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2015.08.24发布  /  2015.08.24实施)

【内容提要】申报材料:1. 项目申报书(须加盖本级科协公章,如本级科协非上述立项单位,则还须加盖立项单位公章); 2. 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推荐材料。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与评选出的示范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以财政后补助的形式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4、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科普中国”品牌网站(频道、应用)认定申报的通知(2015.08.17发布 / 2015.08.17实施)

【内容提要】主要程序:一是通过网站(频道、应用)自愿申报、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和推荐;二是按照统一标准,对申报和推荐的“科普中国”品牌网站(频道、应用)进行逐一严格评审;三是审批认定,中国科协对评审通过后的网站(频道、应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发“科普中国”品牌授权认定书;四是传播推广,获得“科普中国”品牌授权认定的网站(频道、应用)须加注科普中国品牌标识,中国科协在科普中国导航页的科普中国认定网站(频道、应用)栏中设置相应导航条目进行推介和传播。

5、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择优资助微信科普及辟谣工作项目的决定(2015.08.08发布 / 2015.08.08实施)

【内容提要】经评审,决定对其中33个项目予以资助(名单见附件1),每个项目资助额为3万元,项目起止日期为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请各全国学会组织填写《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申报书》(附件2),盖学会公章后,于8月25日前寄送到中国科协科普部(一式三份),同时发送电子版。各全国学会接到款项后要及时拨付受资助团队,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六、行业规定

1、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预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5.08.13发布 / 2015.08.13实施)

【内容提要】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31日举行,本次考试暂时开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的《个人理财》2个科目,其余科目将于明年陆续推出。考试采取个人网上预报名与正式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9:00-8月31日17:00,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进行正式报名(详见预报名须知)。

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2015)( 2015.08.10发布 / 2015.08.10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3、注册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 2015.08.05发布 / 2015.07.01实施)

【内容提要】业务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涉税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约定书要求的期限等情况,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4、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 2015.08.05发布 / 2015.07.01实施)

【内容提要】注册税务师应当获得管理层的承诺,向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允许注册税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涉税信息和相关人员。注册税务师对承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形成的评估意见,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沟通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5、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2015.08.05发布 / 2015.07.01实施)

【内容提要】注册税务师承接案件之前,应评估纳税争议案件承接的可行性,应取得争议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评估争议案件委托方的税务处理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缺陷,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评估环节应取得的证据资料主要有:  (一)经济业务事项;(二)办税业务事项;(三)税务处理文件;(四)听证、复议告知;(五)委托人(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争议主张的证据及案件说明;(六)行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等第三方信息对争议事项的规定和普遍性认定文件。

 

2015年9月即将实施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2015.04.24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08.06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部门规章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07.13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修订)(2015.07.01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七)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八)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06.29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03.11发布 / 2015.09.01实施)

【内容提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5、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7.22发布 / 2015.09.20实施)

【内容提要】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0.08元、0.25元。

四、行业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21发布 / 2015.09.21实施)

【内容提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21发布 / 2015.09.21实施)

【内容提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21发布 / 2015.09.21实施)

【内容提要】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雪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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