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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魏中茂 浏览量:4666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国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是中国最大的仲裁机构,也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自其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成立至今,无论是在境内当事人的涉外商事活动中,还是在境外当事人的涉华商事活动中,贸仲委都是最常被选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对于中外商事主体和中外执业律师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2年,贸仲委的仲裁工作出现波澜。贸仲委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华南分会公开表示不再接受2012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委仲裁规则》”),分别自行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拒绝继续接受贸仲委统一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并对外自称为独立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贸仲委华南分会还进一步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对此,贸仲委先后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终止对贸仲委上海分会、贸仲委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并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上海分会或贸仲委华南分会仲裁的,应向贸仲委(总会)申请仲裁,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对于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由贸仲委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华南分会管辖的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上述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贸仲委在上述两个区域分别设立了贸仲委秘书局上海办公室和贸仲委秘书局华南办公室,为相关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咨询和联络服务。这一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事件所产生的影响。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这一措施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贸仲委在上海和深圳的现状仍会对其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如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贸仲委上海分会、贸仲委华南分会仲裁,则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先的贸仲委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华南分会已不存在,所谓“独立”的两家机构也已不再具有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故当事人无法前往当地的分会进行立案,需要前往位于北京的贸仲委总会立案,而《贸仲委仲裁规则》第二条又有关于贸仲委在深圳、上海等地设有分会或中心的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商事主体,当事人并不具备仲裁与法律方面的专业背景,其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之间的渊源亦不了解,故对于以上情况的发生,当事人(特别是境外当事人)的困惑不难理解。笔者在仲裁工作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情况也可以印证这一点。

 

其次,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情况仍会带来实践中的不便。作为具备仲裁和法律专业背景、了解上述事件具体情况的代理律师而言,贸仲委的公告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实践中,还是会对其仲裁案件代理活动带来不便。一方面,代理律师需要向己方当事人充分解释上述事件的背景情况,并对己方当事人依据现有仲裁条款应前往贸仲委总会进行立案进行说明。对于有的当事人(例如境外当事人),代理律师可能还需要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供其评估风险和决策参考之用。另一方面,非在京执业的代理律师(特别是沪、粤两地的律师)将不得不舍近求远,专程前往北京向贸仲委总会进行立案。因此,这无疑增加了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为其仲裁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加大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从笔者位于上海分所和深圳分所的同事所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一情况是实际存在的。

 

再次,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情况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众所周知,上海和华南地区的经济较为发达,近年来稳居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前五名之列,堪称中国经济的两大引擎。上海和深圳同时也是中国最重要的两大港口和对外开放窗口城市,华商涉外以及外商涉华类经济活动和贸易往来十分活跃。因此,上海和深圳作为华东和华南的两大区域中心,对于国际、国内商事活动中的争议解决服务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事仲裁机构,贸仲委如果在上述区域仅设立办公室,而不能像以往一样在当地为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将难以满足当事人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最后,从国际仲裁业界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情况不利于树立中国仲裁良好的外部形象。贸仲委成立于1956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才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商事仲裁中心,是中国仲裁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代表,也是中国仲裁外部形象的集中体现。上述事件发生后,国际仲裁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境外同仁对此发表了诸多文章和评论,对于约定选择贸仲委上海分会或贸仲委华南分会的当事人和仲裁案件可谓不无担忧。而目前的情况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此类顾虑。

 

正是基于以上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贸仲委目前所采取的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贸仲委秘书局办公室的做法并不能彻底解决上述事件所带来的问题。从机构设置的角度出发,治本之道和长久之法,应当是恢复设立贸仲委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华南分会。这既是当事人的呼声,更是市场的趋势。只有恢复设立贸仲委上海分会和贸仲委华南分会,才能够真正消解当事人的困惑、降低当事人的成本,方便代理律师的仲裁工作,满足上海和华南地区商事主体不断增长的争议解决需求,并重新树立中外商事主体对于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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