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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min 浏览量:5492

来源:金融界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2014年10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就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履约纠纷一事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公司已于近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编号(2014)西仲字第1166号),受理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方

1、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轻建设”)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2、被申请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荣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七楼

(二)本案纠纷起因

2012年6月28日,中轻建设与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下称“该项目”)发包给中轻建设施工承建;2012年11月5日,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兴荣公司签订《业务交接协议》,约定将该项目交由兴荣公司全部接管并承担一切权利和义务。此后,中轻建设和兴荣公司就该项目的工程量确认和付款事宜等签订多份补充协议。截至仲裁提起之日,兴荣公司尚欠合同进度工程款5,840万元。经多次协商,
兴荣公司仍不予支付款项,中轻建设无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本公司子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兴荣公司向中轻建设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5,840
万元;

  2、请求裁决兴荣公司向中轻建设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暂计利息若
干,暂计50万元;

3、请求裁决中轻建设对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兴荣公司承担中轻建设为进行仲裁活动指出的所有费用,暂计100万元;

 5、请求裁决兴荣公司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4年上半年,中轻建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夏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夏翔公司”),请求判决夏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7,384,765.72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714,941.28元。2014年7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夏翔公司应支付中轻建设工程款44,864,860.72元及利息若干,并确认中轻建设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夏翔公司未在一审判决书确定的上诉时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和相关方积极协调生效判决履行事宜,并已做好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西安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该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将视仲裁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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