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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6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做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2014年3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传票,佰富利集团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1号。佰富利集团诉请撤销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件已于2014年3月6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并未做出裁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佰富利集团

地址:PALM GROVE HOUSE, P.O.BOX438, ROAD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郭辛,首位董事。

2、被申请人:本公司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做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佰富利集团未履行裁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并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

2、请求法院裁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做出裁定,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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