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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6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傅春荣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市场在未来中国经济体系内的作用必将愈发重要,这也将带来日益增多的国内外并购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并购方面,2011年12月至2013年底的两年内中国发生并购总案例数为9504起,总披露金额案例数为7914起,而总披露的金额达到了6466.20亿美元;海外并购方面,2012年全年度中资企业的海外并购规模达到了621亿美元。而2013年1月至11月底,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也已达到了562亿美元。

中国企业海内外并购活动的日趋活跃,因并购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除政府主办的国际贸易仲裁和经济仲裁两家机构外,中国专业化并购仲裁机构的缺失和并购争议解决人才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并购中纠纷仲裁的解决缺乏更多的选择。

“就海外并购的争议解决而言,如果国内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保证的民间专业并购仲裁机构可供选择,则就可以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更好的仲裁裁决支持。”全国工商联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书面发言指出,在三一集团并购美国某风电场失败的案件中,中国企业因无法选择国内仲裁的支持,致使在海外并购发生纠纷后,在仲裁机构选择、法律适用、律师聘用等方面都必须选择外国的法律、机构和律师,解决纠纷劳师远征,对三一集团的争议解决在成本、精力和结果方面都形成巨大压力和不利。

在目前的《仲裁法》制度下,国内现由政府主办的仲裁机构在垄断化运作的体制下,专业性不强,理念和方法趋行政化,已经演变为一种仲裁垄断和仲裁行政化,各仲裁机构依行政区域而设,靠行政体制而活。致使一些需要从速裁决的并购案件裁决延宕,错失并购良机。这一“仲裁行政化”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延阻了中国企业进行并购的效率,形成了并购中的“瓶颈”,提高了并购整合的成本,并制约了企业并购整合的效率。“长此以往,中国仲裁机构在解决并购相关纠纷时将会丧失其特性和必要。”

据悉,为解决上述“仲裁行政化”的弊端,并购公会作为中国并购相关行业的综合化一级社团机构,于2013年3月尝试成立了行业性的由并购领域专家组成的并购仲裁委员会。通过一段时间的内部流程、规则和仲裁员选聘,于2013年11月接受了一起并购相关案件。通过20多天的时间,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迅速作出裁决,赢得了仲裁当事人的好评。

因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架构下,应破除仲裁行政垄断、推动民间自律公议。“首先从经济领域做起,放开经济领域民间专业仲裁机构的权利,让仲裁机构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专业化、民间性的特色,在国际大市场上最终实现具有国际地位和声誉的中国仲裁模式;其次,在并购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也亟待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民间仲裁机构来解决并购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摆脱为中国企业未来在面对海外并购纠纷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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