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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5379

 

一、北仲成功举办“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实务处理及其对工程管理的启发”主题沙龙

来源:北仲   供稿人:张霁爽

2014年2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年第一期(总第105期)仲裁员沙龙在本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沙龙主题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实务处理及其对工程管理的启发”,主讲人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顾问、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师陈融女士,主持人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中国北方区主席、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特聘教授邱闯先生。本次沙龙吸引了来自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地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150余位人士参加。南通仲裁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参与了本次交流。

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经常面临的程序问题,其鉴定结论又是此类案件裁决的重要依据。

本次沙龙中,陈融女士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积累的实战经验,将目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分为九个方面,即鉴定依据、鉴定现场情况争议、鉴定工作范围争议、工期的确定、计价编审依据、计价方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竣工结算、中途停工,分别从实际案例、鉴定意见、反思工程管理三个层面展开,其间引用了30余个真实的案例,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所在及其产生原因,鉴定机构如何判断及背后的考虑因素向与会者做了详细地介绍。

在此基础上,陈融女士从中提炼出有关工程管理的经验,对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如何在施工进程中更加规范、有效地协调管理,降低纠纷产生的几率、减少纠纷解决成本提供有益的借鉴。沙龙结束前,与会者就自身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交流。

二、深康佳:拟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来源:深圳商报

深康佳A今日发布重大仲裁公告称,为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董事局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开发主体争议提交仲裁的议案》,同意康佳集团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公告介绍,本次申请仲裁的双方为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就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2013年8月,华侨城集团公司提交了《关于反对康佳集团作为唯一实施主体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函》,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3年8月下发相关《意见函》,提出暂停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相关流程手续。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的城市更新手续已暂停至今。此后,虽经有关各方协商,但尚未就“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达成一致意见。

深康佳A表示,公司拟尽快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裁决结果未知。如果相关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公司有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则由公司继续实施该项目;如果裁决认定公司无权作为该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则由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根据双方协商形成的合作开发方案,另行补报合作开发资料,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项目用地的受让手续。

三、晨光稀土借壳纠纷仲裁结果出炉 S舜元不服并上诉

来源:股城网

曾一度纷纷扰扰的晨光稀土与S舜元合同争议仲裁结果出炉。昨日晚间,S舜元、银润投资同时发布公告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S舜元向晨光稀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终止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向其开具的GC0991112000539号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权利。不过,S舜元称,裁决书内容有失公正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对于S舜元、银润投资这两家主业不济的上市公司来说,大佬晨光稀土俨然“救命稻草”。2012年4月25日,晨光稀土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黄平与S舜元及其控股股东舜元投资签署《合作意向书》,各方就晨光稀土与S舜元的重组合作事宜达成基本共识,并就合作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约定。

2012年9月27日,晨光稀土全体股东与S舜元就相关重组合作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协议。不料,2012年10月26日,S舜元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相关重组合作事宜及其具体方案。

借壳心切的晨光稀土,迅速牵手银润投资。去年8月27日晚,银润投资发布公告,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晨光稀土全部股权,由此转变为稀土冶炼企业。

仅在次日,S舜元在说明公告提出抗议,称在2013年2月7日晨光稀土和其实际控制人黄平单方面解除合作意向书之后,S舜元已经明确表示并不认可。与此同时,当年2月22日,晨光稀土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S舜元返还其之前的1000万保证金并且支付违约金3000万,承担律师费300万。而S舜元则在当年3月13日提交了反向仲裁申请,同样要求晨光稀土支付违约金3000万并且继续履行合约意向书。

近日上述合同争议仲裁初见分晓。据公告,上海贸仲裁决S舜元向晨光稀土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终止行使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权利,裁决书同时驳回晨光稀土、黄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以及驳回S舜元、舜元投资的仲裁反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S舜元董事会认为,本仲裁案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晨光稀土和黄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内容有失公正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公司已于2014年2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本案上述仲裁裁决,已获法院受理。

《金证券》记者接触的券商研究员分析,无论最终结果如何,S舜元已成晨光稀土借壳的“过去式”,但近年稀土价格不再高高在上,晨光稀土业绩存在明显下滑趋势。

四、多伦股份违规扯出案中案 举报人提出仲裁申请

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北京)

多伦股份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的案件有了最新动态:昨晚公司连发两则公告,称公司确实存在将独立董事津贴错按个人工资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同时发布了涉及仲裁的公告,申请仲裁的系公司两位前财务部资料保管员,其中一人名为陆剑锋,而此前公司称,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存在问题的也是名为陆剑锋的原财务部资料保管员。

对于查实的税务问题,公告称将进行纠正,不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在扣缴税款方面存在责任,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而对于仲裁,则是在今年2月19日收到的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为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是公司原财务部资料保管员赵燕、陆剑锋。公司与赵燕、陆剑锋签订劳动合同后,分别于2013年7月份、9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赵燕、陆剑锋根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请求公司分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8万元、3.6万元。对于这项涉案金额总计为8.4万元的仲裁事项,公司称可能对利润产生微小负面影响。

《证券日报》在此前的报道中曾提及,多伦股份的独立董事刚刚更换,两名独立董事中,曾宏翔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9年10月份至今于今天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张红山系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10月份至今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总部工作,现任公司独董。根据2012年的年报显示,两名独立董事的津贴分别为12.39万元和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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