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83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成立于1956年,主要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贸仲委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重庆、天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五十多年来,贸仲委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贸仲委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员由贸仲委聘任,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根据贸仲委《仲裁员聘任规定》,仲裁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仲裁员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或者贸仲委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庭,依法公正独立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现贸仲委向社会公开选聘中国内地仲裁员,任期为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一、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贸仲委《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任规定》,申请担任贸仲委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清正廉洁,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拥护贸仲委章程,愿意遵守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以及贸仲委其他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5.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专业人士可适当放宽;
6.能够积极接受选定或指定,并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7.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行业纪律处分,无不良品行记录;
8.年龄不超过65周岁(截止2014年5月1日)。
(二)除上述条件之外,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还应同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或主要合伙人;具备丰富的从事民商事律师业务经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
2.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者:从事民商法、民诉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经济贸易工作者或公司企业人员: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大型公司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4.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担任经济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领导职务的专家型、学者型官员;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担任贸仲委仲裁员;
5.离职法官:曾在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清正廉洁、口碑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6.商协会工作者: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在有重要影响的商协会担任领导或专业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7.其他: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贸仲委《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聘任规定》可在www.cietac.org的“仲裁资料”和“仲裁员”栏查询。
二、提交申请材料
请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贸仲委仲裁员的人士于2014年2月20日24时之前登陆贸仲委官方网站www.cietac.org“贸仲委仲裁员在线申请”栏在线提交申请。 2011年2月之前提交过申请,但未获得聘任的人士,请重新在线提交申请。
三、选聘仲裁员的工作程序和计划
贸仲委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严格依照《仲裁法》、贸仲委《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任规定》及上述条件,择优选聘仲裁员;对于聘任仲裁员,贸仲委享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仲裁员聘任规定》,聘任仲裁员的工作程序为:
1. 初选。由贸仲委秘书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选。初选工作在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
2. 培训考核。初选通过的,由贸仲委秘书局通知参加“仲裁业务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贸仲委秘书局提交贸仲委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
3.专门委员会审查。贸仲委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人士可能将接受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
4.主任会议决定。审查通过的,由贸仲委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提交贸仲委主任会议最终决定是否聘任。
5.颁发聘书。对决定聘任的仲裁员,由贸仲委颁发仲裁员聘书。
现在册的贸仲委仲裁员,不参加上述公开选聘活动。聘期届满后,由贸仲委依据《仲裁员聘任规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另行决定是否续聘。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