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5443

 

一、上海首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卫建萍 姜 山

11月5日,上海法院首次发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向社会通报了仲裁司法审查的主要情况以及相关建议,并听取仲裁机构、仲裁员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结案方式包括和解、撤诉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介绍,2011年至2012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分别审结案件1922件、1727件。结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裁数分别为103件、105件,这一数字占同期以裁决方式结案数的比例分别是11.9%和11.2%,申请撤裁比例较低。两年中共有5件裁决被法院撤销,4件被通知重新仲裁。

该份白皮书还结合上海以自贸区建设为重点的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对进一步提升仲裁水平提出了相关建议: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对仲裁员队伍优化结构、规范行为,提升履职能力;加大仲裁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等。

二、“北仲-贸仲-港仲答谢酒会暨发布会”成功举办

来源:北仲

2013年10月30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三家仲裁机构联合主办的“答谢酒会暨发布会”在本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三家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代表、本会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和其他关心商事仲裁的各界人士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发布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副秘书长陈福勇、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业务三处副处长张皓亮等出席会议,会议由本会副秘书长陈福勇主持。

会议第一阶段由三家仲裁机构介绍各自仲裁规则的修改、应用和发展。首先由本会姜秋菊处长发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介绍了修改规则的相关重要事项。姜处长表示,这次是北仲自成立以来第八次修改仲裁规则,这次修改以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性、灵活性和可预期性,尊重仲裁庭的独立裁判权,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推动仲裁规则的国际化作为基本方向,新规定了交叉请求、调解书补正、速录人员聘用、仲裁费承担的额外规则等制度和措施,会更加公正高效地推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北仲的新规则预计在今年年底通过,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姜处长衷心希望社会各界能对新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之后贸仲的王洁处长介绍了贸仲2012版新规则当初的修订背景和要点以及正式发布后近一年的反馈情况。王处长表示,贸仲的2012版新规则相较仲裁法有较多突破和亮点,更多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际化趋势,发布后在业内的反响不错,但是还有一些国际性规则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全部引进。王处长对一些规则修改中的具体问题,如指定仲裁员、仲裁语言、仲裁中的保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随后,港仲刘京副秘书长对港仲的受案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同时发布了港仲2013版新规则的中文版本,刘秘书长着重介绍了港仲在处理商事纠纷上的优势以及一些区别于内地仲裁机构的措施,希望有更多的内地企业选择港仲解决商事纠纷。

会议第二阶段由六家大型企业的高管和总法律顾问作为仲裁用户的代表反馈对仲裁实践的意见和建议,本阶段由本会仲裁员、银监会金融创新监管部处长陈胜主持。航天科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本会仲裁员、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徐永建,本会仲裁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段东辉,中国移动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于莽,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高伟,北京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韩旭先后作了发言,六位代表一致表示,目前企业都在大力宣传仲裁的优势,把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选择,同时,六位代表也对仲裁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仲裁中的保全等事项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

会议第三阶段由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虹、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志华等三位长期从事国际仲裁实践的资深律师介绍国际仲裁的实践经验以及律师在仲裁中的执业视角,三位律师结合国际仲裁案例,详细介绍了国际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仲裁程序会议、仲裁中的调解等制度,对一些国际仲裁中的特殊措施同与会者分享了应对经验。三位律师表示,目前国际仲裁中出现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相互融合,仲裁规则正朝逐步趋同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点需要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格外注意。

会议最后由本会仲裁员、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一任主席郑若骅作总结发言。郑主席表示,三家仲裁机构齐聚一堂,把各自不同的发展经历和措施做法同大家一起交流的机会十分难得,也非常高兴在会上能听到很多仲裁用户的意见和反馈,今天的会议开的非常成功,郑主席代表全体参会人员感谢主办方的周到安排。

会后,与会嘉宾举杯共饮,彼此进行了深入性的交流,会议在愉快友好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

据悉,北仲新仲裁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正式发布至本会网站,北仲欢迎业界同仁、专家学者、律师朋友和所有仲裁规则使用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发布网址为 http://www.bjac.org.cn/news/view.asp?id=2328

三、日照仲裁办与贸促会就推行法律制度座谈

来源: 齐鲁晚报(济南)

1日上午,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日照市贸促会联合举办座谈会,研究在贸易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讨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工作机制。仲裁办、贸促会和有关企业的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仲裁办介绍了近年来仲裁工作在日照的开展情况,讲解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工作优势,提出了在贸易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供“一条龙”仲裁服务的工作思路。

市贸促会向各企业介绍了贸促会的职能特点,就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总结了做法和经验。会上,各方就如何更好地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参会企业分别向仲裁委、贸促会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对仲裁、贸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表达了落实会议精神、推广仲裁制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积极愿望。

四、港方不愿放弃武汉广场经营权 提请仲裁延长年限

来源:楚天金报。

昨日晚间,鄂武商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武汉广场的合资方,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港方)4日提起仲裁,要求将合资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不早于2016 年9月28日。

记者致电鄂武商董秘李轩,她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后续进展会及时公告。

提请仲裁港方要求延长合作

据公告显示,港方的仲裁内容是,请求裁决确认合资公司的期限应延长至不早于2016年9月28日。除延长合资年限外,港方还要求被申请人促使并配合延长合资年限相关审批手续,支付律师费,同时承担全部仲裁费。但鄂武商日前提出,将收回武广的经营权。

这不是鄂武商第一次提出中止合作。

早在2007年,鄂武商曾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就要求解除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的《租赁合同》。

1993年12月29日,武汉广场由鄂武商集团与港方合资组建,鄂武商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合资期限20年,以此为标准双方的合作应于今年年底结束。

此外,1995年1月,鄂武商与武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鄂武商将建筑面积7.42万平方米的武汉广场商场出租给武广公司,租赁期限20年。鄂武商昨日公告也显示,武汉广场经营场地系向公司(鄂武商)租赁,租赁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

20年前双方合资组建武汉广场时,一定不会想到,过程中会有这么多波折。如今一方想结束合作,另一方想继续,谁能最终如愿?谜题待解。

年净利超2亿 谁都不愿轻言放弃

虽然武汉的商业在飞速发展,但作为武汉地标性购物中心的武广,在两家公司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季报显示,今年前9月武汉广场的营业总收入20.98亿元,占鄂武商营业收入17.11%,净利润为2.10亿元。有券商研报显示,如果鄂武商顺利收回武汉广场的经营权,有望在明年多为上市公司贡献1.78亿元的利润。

在昨日的公告中,鄂武商表示该案对企业经营工作不会产生影响,但该案的结果尚不可预测,经营权谜底揭开还有待时间检验。

而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也就是说鄂武商需在年底前有所回应。律师吴胜利介绍,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仲裁结果出来后不会再有变化。

对于国际管理公司的动作,李轩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鄂武商后续的应对都将及时进行公告。而11月12日,鄂武商即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武广经营权相关议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董事会决议收回武广经营权之前,鄂武商大股东武商联对其进行增持,增持后武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占比35.11%。

五、仲裁法律服务队 送法进企业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林涌浩 邓秉文

日前,惠州仲裁法律志愿服务第二分队到广东中鹰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送仲裁法律知识进企业宣讲活动,中鹰公司总经理赖东豪在听完宣讲之后对仲裁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他说,看来仲裁的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客户拖欠商标、专利代理费的纠纷,今后将考虑把经济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解决。

据悉,这是今年4月惠州仲裁委员会发起成立惠州仲裁法律志愿服务队后,该队开展的第40场送仲裁法律知识进商会协会、乡镇企业活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负责人介绍,惠州仲裁法律志愿服务队是目前全国219家仲裁机构中唯一的一支以宣传仲裁法律为重点的义务组织。

据悉,惠州仲裁法律志愿服务队已前后招募两批志愿队员共80多人,其中包括律师、学院教职工、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委仲裁员。成立6个月以来,志愿服务队分成8支分队,深入到7个县区的乡镇以及企业开展仲裁法律宣传与经济纠纷调解工作,为商会协会、乡镇企业开展法律讲座40余场,帮助企业或公民修改经济合同上百份,引导经济纠纷进入“一裁终局”仲裁程序解决近50宗,引导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合同仲裁条款上千份。

 

分享至